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字号: 默认 超大
返回顶部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5-01021
分      类: 社会保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14日
标      题: 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2025〕2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5-01021 分      类: 社会保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14日
标      题: 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2025〕2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30日
  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5〕2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相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领病残津贴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申领病残津贴。
  二、关于申请病残津贴材料。申请病残津贴时,需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并填写《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表》(附件1)。需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规定提供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2)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人员可向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负责共享省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信息,用于参保人员病残津贴申请、审核、发放。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关于申领病残津贴流程。符合在我省申领病残津贴条件的参保人员,通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吉林智慧人社”)向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并发放病残津贴。具体流程见《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业务经办指南》(附件3)和《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业务经办流程图》(附件 4)。
  五、关于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职责和“双公示”制度。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州)本级和所属县(市、区)参保人员的资格初审、复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省本级参保人员的资格初审、复核。复核通过的申领信息应在“吉林智慧人社”及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依据各地初审、复核认定信息及电子附件,审核确定全省参保人员的病残津贴领取资格。
  六、关于病残津贴待遇发放。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正式审核决定,为参保人员核定病残津贴待遇,自本人申请的次月起,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病残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间应及时共享参保缴费信息,确保待遇规范发放。
  七、关于相关政策衔接。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及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相关政策同步停止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的,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附件:
  1.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表
  2.授权委托书
  3.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业务经办指南
  4.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业务经办流程图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5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1.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表.docx
2.授权委托书.docx
3.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业务经办指南.pdf
4.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领业务经办流程图.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