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4〕13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社局、体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运动防护专业人员人才评价机制,适应吉林省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体育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体育总局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动防护师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体人字〔2024〕390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体育局
2024年11月28日
吉林省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吉林省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体育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运动防护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运动防护师专业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运动防护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五条 运动防护师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六条 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全省运动防护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授权省体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体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动防护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每年从运动防护师系列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运动防护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运动防护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运动防护师职称评审采取审核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须完成运动防护师岗位培训且取得结业证书方可申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第九条 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运动防护能力,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申报人员的学历专业背景,应为体育、医学相关或相近专业。体育、医学相关或相近专业包含:体育学类、生物医学工程类、临床医学类、医学技术类、中医学类、健康管理与促进类、基础医学类、药学类、运动康复类、运动防护类专业等。
第十一条 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要求,并完成相应级别岗位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人员。
(二)近5年评审发现有证书、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三)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四)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责任人的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五)违反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人员。
(六)纳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
第三章 初级运动防护师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年。
(二)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具备以下实践操作的能力:
(一)对常见运动损伤和疾病采取较全面的预防措施。
(二)执行运动防护应急预案,进行基本的运动损伤与疾病的现场急救处理工作。
(三)基本掌握运动损伤和疾病的物理检查与评估方法。
(四)协助医生开展常规的治疗康复工作。
第四章 中级运动防护师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