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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4-02265
分      类: 党派团体提案;委员提案答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5日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93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人社议〔2024〕3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4-02265 分      类: 党派团体提案;委员提案答复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5日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93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人社议〔2024〕3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2日

  【A】

  【同意公开】

  

  

吉人社议〔2024〕30号                                                                                  签发人:王 冰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93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吉林省委员会:

  贵社省委在吉林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邮政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制度性文件强化指导工作情况

  (一)关于继续修订《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相关情况。2021年7月,人社部会同七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的不同,按照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界定平台企业的劳动保护责任,以及明确算法取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不受户籍限制等规定。2021年12月,省人社厅会同十四部门印发《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的责任,明确了实行企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守法诚信管理等制度,依法对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补齐了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方面的短板,有效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省人社厅在全省开展了贯彻落实全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压实工作责任,紧抓推动落实。要加强工作协调,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法院等单位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协同推进。

  (二)关于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指导性文件情况。2023年3月,根据国家人社部出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我省及时印发各地及平台企业并召开平台企业座谈会,同时开展培训,加强对平台用工指导,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2023年11月人社部制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指导性文件,我省将相关指引指南印发,进一步加强对平台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工资报酬、纠纷处理、确定劳动关系等方面做出规范指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打开通道的同时提供依据。

  二、关于充分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受到职业伤害时的权益工作情况

  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部署安排,2021年—2023年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7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今年,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范围的工作方案》,国家将增加部分省(市)作为试点。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全国推广。我省虽不在试点范围,当前我省的重点推进的工作是:一是谋划建设省级信息系统并与国家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利用省社保局已有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增加一个模块方式与国家平台信息互通。二是国家试点工作结束后并出台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相关文件后,我厅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尽快出台相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相关文件。三是严格招投标监督程序,确保优质商业保险公司承接我省职业伤害保障业务。四是要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省高法沟通协调,统一标准,争取做到出现诉讼案件时,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与法院判决一致。

  三、关于明确政府监管职责,推动企业平台自治工作情况

  (一)强化部门协同,明确行业监管部门职责。新就业形态平台企业(行业)涉及到的监管部门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其监管职责: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餐饮平台企业(行业)。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文件,督促和引导平台合理设定对外卖送餐员的绩效考核制度,优化算法规则,按照“算法取中”原则优化迭代算法技术等方面做出规定,有效缓解外卖送餐员配送压力。2023年6—10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优化平台协议规则专项行动,将优化网络餐饮平台协议规则、保护骑手权益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二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网约车平台企业(行业)。2021年11月,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宣传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从利益分配机制、合理劳动报酬、完善社会保险、改善从业环境等方面明确工作要求,全力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2021年10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部署了改善货车司机停车休息条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网络货运新业态经营行为、推进货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任务,着力提升广大货车司机的从业获得感和职业归属感。三是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快递平台企业(行业)。2023年12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关爱快递员群体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省邮政管理局会同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快递行业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指导和督促快递企业与快递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基本劳动权益。

  (二)强化服务指导,建立与平台企业的工作沟通机制。省人社厅组织召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座谈会、行政指导会,了解美团、饿了么、T3、顺丰等平台企业经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第三方劳务派遣合作机构加强外卖配送人员管理情况和平台企业面临的困难等问题。积极推动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持续优化对辖区平台企业(行业)的政策服务和有效沟通协调,促进辖区平台企业(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三)强化行业监管,督促网络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适应本地实际的工作协同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本区域网络餐饮平台及第三方企业主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确保平台健康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齐头并进。二是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实施新业态平台企业“阳光行动”部署,积极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推动网约车平台企业降低过高抽成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通过督促主要网约车平台向社会公开计价规则、合理设定抽成比例、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单抽成比例等措施,加强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促进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三是全面推进落实快递行业调增派费、减少“罚款”举措,推进快递员派费增调,督促快递企业完善考核机制,落实“罚款”减少目标,同时拓宽快递员罚款申诉救济渠道,保护快递员在投诉纠纷中的话语权。

  四、关于发挥社会第三方机构作用减少公共资源浪费情况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及调处化解工作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四调联动”,推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继续强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在人民法院建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力度。积极进驻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充分发挥调解队伍中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组织其指导和参与复杂纠纷调解案件,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好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二是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人民调解员尚未列入人社部门的社会职业目录,也没有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工作者入门的高学历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门槛”。鉴于此,不断优化队伍结构,破解“缺人”困局,广泛吸纳社会上具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识的退休人员和社会志愿者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继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专家库,组织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参与人民调解,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

  三是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指导广大人民调解员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现场调解、视频调解、上门调解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利用吉林省人民调解员网络学习课堂,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社会公德和调解技能实务等方面的线上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是统筹服务资源、强化网点覆盖、优化援助流程。着力满足外卖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物流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需求,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查取证难、案件事实认定难、法律政策适用难,涉及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的纠纷调处难度加大的情况,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一步加大争议案件办理力度,利用国家公布的典型案例不断加强法律适用研究,2023年全省共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65件,多措并举强化纠纷调处,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所产生的新问题,也是一个新情况新矛盾不断涌现的新领域。从目前来看,虽然国家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劳动关系认定难,相关保障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我们将主动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支持平台企业健康发展,顺应劳动者权益维护期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在补短板、抓重点、求实效上持续发力,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有岗位、权益有保障、社会有地位、发展有未来。

  (一)促进更高质量就业。大力发展平台经济,加快培育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充分发挥平台企业稳经济、促就业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保主体稳就业各项政策措施,持续助企纾困,加大政策宣传,加快政策落地,加速释放政策红利。

  (二)提供更好权益保障。落实权益保障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出台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鼓励平台企业建立工会,畅通权益维护渠道,健全劳动保障信用激励惩戒制度。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推进“爱心驿站”等服务平台建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三)形成更强工作合力。加强政策衔接和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权益保障工作难题。创新联合监管方式,推进“互联网+监管”,压紧压实平台企业责任。加强先进典型宣传,弘扬行业正能量,形成社会好氛围。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从政策制定,明确劳动标准方面权限在国家,我们一是积极有效探索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把当前已经有的政策落实落地,同时积极向国家层面提出工作建议,及早出台完善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平台企业健康发展。

  最后,衷心感谢九三学社吉林省委员会对我省人社事业的关心与支持,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注,恳请贵社省委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一如既往地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帮助、支持,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15日     

  (联系人:袁承迁 电话:0431-88698687)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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