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2〕16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我省技能人才评价机制,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厅发〔2022〕1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号),决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企业范围。经省人社厅报国家人社部备案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的企业。备案的省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评聘工作由省属企业统筹确定。
(二)职业(工种)范围。企业应在已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在此基础上,企业可选择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开展相应评聘工作。
二、岗位条件
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一)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含相当于高级技师等级的企业自主设置的职业等级,下同),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贯通特级技师评聘的人员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贯通的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本岗位工作;
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益并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
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全国技术能手;
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者;
5.吉林省技能大奖获得者。
三、备案程序
中央企业驻省内分支机构可在集团公司取得人社部特级技师备案回执后,向省人社厅提出特级技师备案申请。省属企业向省人社厅提出特级技师备案申请。各地企业可向各市(州)人社部门提出特级技师备案申请,经市(州)人社部门审定后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四、工作程序
各备案企业要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一)制定方案。拟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对特级技师职业(工种)、结构比例、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办法、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工作方案须向全体职工公开。
(二)方案报送。省属企业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报省人社厅,各地企业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由各地人社部门审定后统一报送省人社厅。
(三)组织评审。对符合资格条件者,原则上由企业考评机构自主组织或委托行业组织评审,提出特级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四)公示核准。建议人选名单须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确定特级技师人员名单并颁发证书。证书样式和编码规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证书编码第16位为大写英文字母T。
(五)任职聘用。企业应与特级技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同时,企业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按规定上传特级技师数据信息,纳入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特级技师评聘结果要抄报省人社厅,评聘的特级技师纳入吉林省高技能人才库管理。
五、相关待遇
(一)企业应为特级技师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应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标技术评审等工作。
(二)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政策。
(三)对评聘出的优秀特级技师,要加强宣传,营造尊重人才、崇尚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大力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在对本企业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切实发挥特级技师作用,兑现相关政策待遇,不断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广泛宣传,动员当地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参与特级技师评聘工作。
(二)开展特级技师评审的企业要坚持以用为本的原则,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合理确定结构比例,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配套措施作出具体规定。设立特级技师,不是高级技师的普遍晋升,要从严把握条件,稳妥有序实施,确保评审质量,自觉接受本企业职工监督。
(三)加强对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如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特级技师评审申报工作。各企业在评聘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映。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9日
(联系人:李琳,联系电话:0431-88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