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评估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人社规〔2022〕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相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评估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遵照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12日
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评估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0〕9号)、《关于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1〕11号)、《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78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估规程。
一、工作流程
(一)机构申报
企业等用人单位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0〕9号)、《关于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1〕11号)要求,按隶属关系向省或市(州)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备案材料。拟申请成立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单位根据《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78号)要求,按隶属关系向省或市(州)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备案材料。申请增加认定职业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隶属关系向省或市(州)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备案材料。
(二)材料审核
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技术评估专家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评意见。市(州)的初评意见需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复核通过单位开展技术评估,不通过单位材料退回。
(三)技术评估
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技术评估专家组对申报单位开展现场技术评估,并对受评估单位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四)综合汇总
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技术评估专家组召开综合评审会,技术评估专家组形成综合技术评估意见。市(州)的综合技术评估意见需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复核通过后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当地人社部门审定。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综合技术评估意见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五)备案通知
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通过技术评估的机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地区人社部门分别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备案通知,并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上予以公示查询。
二、专家管理
(一)专家征集
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征集本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术评估专家,并纳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家库统一管理。
(二)专家抽取
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本级技术评估工作方案并提出专家需求,由本级人社部门机关纪委在专家库中抽取,组成技术评估专家组。
(三)工作程序
1.召开技术评估专家组会议,明确技术评估要求,统一评估标准,推选一名组长。
2.技术评估专家组对备案材料进行初评,并形成初评意见。
3.技术评估专家组按技术评估工作方案及评估标准开展现场技术评估,并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4.技术评估专家组召开全体会议,形成综合技术评估意见。
三、评估依据及方式
技术评估专家组依据《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术评估标准》(附件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技术评估标准》(附件2)对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技术评估。申请增加认定职业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技术评估,只对申报职业部分开展评估。
各地人社部门结合本地技能人才实际情况,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布局,使有技能等级晋级需求的人员均有机会就近就地得到评价。
技术评估采用材料审核、现场技术评估、综合评估工作方式。其中,现场技术评估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访谈咨询、质询答疑、技术抽查等方式进行。
附件:
1.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术评估标准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技术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