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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2-01270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16日
标      题: 《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2-01270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16日
标      题: 《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6日

  《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岗促就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抗击疫情严重影响出台助企纾困政策决策部署,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我省出台了《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0号),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技能提升、兜底保障力度,在“降、缓、返、补、扩”五个方面积极助力“六稳”“六保”,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降”: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至1%(单位0.7%,个人0.3%),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缓”: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同时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返”: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力度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保经办机构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四、“补”: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一是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保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2021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执行期内不受取得证书12个月内申请的时限限制(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申领期满前缴费必须满12个月)。2022年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二是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2022年期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补助标准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发放。未划为大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参保登记不在该县(市、区)的企业应由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名单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为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是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从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提取3亿元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五、“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2021年度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条件但未申领的参保失业人员、已申领但未满六个月失业补助金和三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的参保失业人员及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继续领取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实际缴费记录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实际缴费记录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临时生活补助按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申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放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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