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2]1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劳务协作工作,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我省设立劳务协作贷款,融资支持劳务协作成效良好的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省经济工作、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完善劳务协作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支持企业减负、稳岗、扩就业,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增强脱贫稳定性,助力提升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整体发展水平,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方向,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给参与劳务协作的企业开发性金融支持,鼓励引导更多企业支持劳务协作。
(二)因地制宜、扩面提质。坚持自主申报、客观评估、依法放贷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从实际出发,严格审核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不断提升劳务协作就业规模和质量。
(三)创新机制、务求实效。加强金融创新,优化信贷资金担保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切实发挥开发性金融对劳务协作支持作用。有序组织实施,开展跟踪评估,做好统计分析,务求实效。
三、支持举措
(一)支持范围。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对象是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劳务协作对口地区是指与输入地签署劳务协作协议的输出地,重点包括延边州等民族地区及所辖县(市)、已脱贫县(市)、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市)。
(二)认定标准。申请劳务协作贷款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市(州)、县(市)劳动者就业人数微型企业不低于5人、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大型企业不低于40人或者占中小微型企业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大型企业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0%的标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市(州)、县(市)劳动者就业人数或者占比要求(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的50%),并作为优先放贷支持对象。
(三)申请流程。符合条件、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局)提交劳务协作贷款申请及吸纳对口劳务协作地区或县(市)劳动者相关认定材料。包括:劳务协作地区或县(市)就业人员名单、与务工人员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各输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确认书。完成审查后将附有联系方式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认定材料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汇总后送达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省开行对申请贷款的企业按规定开展授信评审工作,组织对项目状况、投资回收、风险防控等进行审核,自主放贷。
(四)申请标准。申贷企业经营范围需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优良,流动性及盈利性能力强,具备贷款本息偿付能力,并能够提供充足担保。
(五)差异化政策。省开行为参与劳务协作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给予贷款优惠利率。对于劳务协作贷款项目,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
(六)跟踪评估。享受劳务协作贷款的企业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劳动保障权益。省开行每年定期开展企业贷款成效评估和贷后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贷款期内吸纳带动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原则上带动同一务工人员连续就业期限不低于3个月,贷款期内带动就业人数持续符合认定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务协作贷款工作,将其作为支持转移就业、促进区域间劳动力流动、稳岗和扩大就业岗位的重大举措,压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支持劳务协作的企业专项贷款规范高效、运转安全。
(二)健全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就业服务局)和省开行要建立日常联系和议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开展工作调研,共同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企业用工指导,做好企业贷款申请指导和劳动者就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审核工作,省开行做好劳务协作贷款申请、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投资回收、风险审核工作。
(三)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开行要聚焦项目带动就业成效,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坚持风险防控,保证项目资产质量,切实防范项目市场风险。要及时督促、整改资金使用不规范、吸纳带动就业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省开行可提前收回贷款。
(四)做好宣传总结。各地要围绕劳务协作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网络媒体、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方式,积极开展宣传引导,让更多的企业知晓政策、参与申报。
联系人及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就业服务局)
尚凤武 0431-88690825 13904312535
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规划发展处
李润泽 0431-85279747
陈 延 0431-85279693
附件:
1.劳务协作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表
2.劳务协作固定资产贷款申请表
3.吉林省金融支持劳务协作相关市县
4.劳务协作地区就业人员名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