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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1-05831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标      题: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1-05831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标      题: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职工遗属待遇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之具有可持续,发挥好托底作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要求,2021年2月26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制度层面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办法统一。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政策制度体系建设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为转发国家《暂行办法》,同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具体明确六项政策。

  (一)管理服务职能。计发遗属待遇所用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经办机构直接使用;计发遗属待遇时,在职人员死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实际缴费年限按个人实际缴费计算。

  (二)服刑期间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原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按照规定领取遗属待遇,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遗属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待遇执行《暂行办法》,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四)“五七工、家属工”死亡遗属待遇。因“五七工、家属工”参保时无缴费年限,抚恤金按9个月计发,丧葬费与退休人员一致。

  (五)执行时间。按照《暂行办法》执行时间节点,明确各时间段政策执行要求,因2021年各市(县)未公布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明确执行所在市(州)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六)清理遗留政策。《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丧葬费和抚恤金已由基金支付,我省未对用人单位自行发放死亡职工丧葬费和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救济费)的政策进行清理。《通知》明确,1985年由吉林省劳动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吉劳人险字〔1985〕5号)规定的由企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的有关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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