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问答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布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63号),对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发放的标准、适用范围、支付办法、折算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高温和低温津贴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对包括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津贴进行了明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2021年1月,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指导企业对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加强严寒天气下对劳动者的保护,健全劳动保护工作制度,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1)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
(2)低温津贴标准。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个月。
三、发放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1.高温津贴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低温津贴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上述高温和低温津贴规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是怎么支付的?
答:用工单位原则上按月发放劳动者高温、低温津贴。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情形。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低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低温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
五、折算方式是如何计算的?
答:(1)按天折算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每人每天9.2元。(折算方法为200元÷21.75天,21.75为月计薪天数。)
(2)按天折算低温津贴标准。低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每人每天9.2元。(折算方法为200元÷21.75天,21.75为月计薪天数。)
六、原来已有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如何发放?
答:原来已有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低于此次发布标准的按新标准进行发放,高于此次发布标准的按原标准进行发放。
七、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