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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1-05215
分      类: 行政处罚;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0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1-05215 分      类: 行政处罚;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0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2日

关于印发《省人社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精神,按照《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制定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如有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的,以此清单为准。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整顿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四张清单”内容。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以下为不予处罚清单,不仅适用于首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要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

  (一)社会保险类

  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规定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的。

  4、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人力资源服务类

  5、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6、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

  7、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15日内,未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的。

  8、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的。

  9、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

  10、在其他地区办理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未按规定在本地办理备案,开展业务但情节轻微的。

  (三)劳动关系类

  11、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损害劳动者利益,与劳动者达成和解的。

  12、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1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

  14、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1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16、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未对劳动者本人造成实际影响,取得劳动者本人谅解的。

  17、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18、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未对被派遣者造成损害,没有连带赔偿责任,取得被派遣者谅解的。

  19、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情节轻微,劳动者本人没有异议的。

  (四)职业技能培训类

  20、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以下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仅适用于首次违法违规行为。下列因非主观故意且情节轻微的首次违法违规行为,在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用人单位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前提下,对用人单位免予处罚。

  (一)人力资源服务类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情节轻微的。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擅自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侵害个人合法权益,情节轻微的。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未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导致泄露,情节轻微的。

  4、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情节轻微的。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举办现场招聘会的。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或服务台帐保存低于2年的。

  7、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情节轻微的。

  8、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9、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10、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情节轻微的。

  (二)劳动关系类

  11、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12、未按规定进行用工信息备案的。

  1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情节轻微的。

  14、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节轻微的。

  15、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16、未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单人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48小时,涉及人数相对较少,劳动者本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三)职业技能培训类

  17、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情节轻微的。

  18、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轻微的。

  19、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或者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轻微的。

  20、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情节轻微的。

  (四)其他类

  21、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对个人处罚低于2000元,对企业处罚数额低于1万元的。

  22、其他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行为,规定中明确“可以”处罚,拟处罚数额低于1万元的。

  2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对于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依法必须进行处罚的,在企业主动配合调查,并能在处罚后按规定时限达到整改要求的,要适当裁量,适用最低的处罚标准,即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四、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1.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社会保险缴纳行为,不再查处。”

  2.根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第三条,“被调查用人单位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不再查处。

  上述清单事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动态调整,并及时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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