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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1-00563
分      类: 社会保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02日
标      题: 关于开展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字〔2016〕4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1-00563 分      类: 社会保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02日
标      题: 关于开展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字〔2016〕4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03日

  关于开展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6〕47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社保局:

  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0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5)39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组织实施机关单位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省统一开展机关单位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确定纳入改革的单位及其人员信息情况,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奠定坚实工作基础。

  二、参保范围认定

  (一)单位参保范围

  1.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省政府驻外省办事机构(含事业单位)。

  (二)人员参保范围

  上述单位中,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在编、财政部门核定供款渠道的工作人员及退休(职)人员。

  三、参保范围认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填报

  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按下列要求提供或填写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复核,报当地(垂直管理系统单位报主管部门)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和社保部门依次审核。

  1.提供批准成立的文件和法人登记证书;

  2.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

  3.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表》(附件1);

  4.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申报汇总表》(附件2);

  5.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参保申报汇总表》(附件3)。

  (二)机构编制部门确认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单位类别和人员编制信息。主要包括:单位设立批准手续、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单位编制总数、编制内实有人数等。

  (三)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单位及编制内工作人员经费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单位经费保障方式、编制内工作人员经费供款方式、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保障方式。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人社部门根据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核结果,负责审核编制内工作人员工资情况,主要包括:在职工作人员改革前及改革后工资标准、退休人员养老金(原退休费)标准。

  (五)社会保险局经办

  社会保险局配合人社部门审核编制内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依据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对经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单位按照经办规程为单位及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业务,受理单位改革后工作人员增减、信息变更、待遇核算等具体经办业务。

  四、信息采集程序

  (一)信息采集范围和内容

  1.信息采集范围:经认定符合上述参保范围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退休(职)人员。

  2.信息采集内容: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工作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

  (二)信息采集流程

  1.经认定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使用全省统一编写的信息采集软件,分别填写录入并生成《参保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件4)、《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件5)、《参保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釆集表》(见附件6)。

  2.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信息采集表》中填报的信息进行复核,加盖主管部门人事管理科(处)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3.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单位填报的《信息釆集表》和软件采集数据信息,依据个人档案记载及相关申报材料审核。审核无误的,加盖“审核通过”印章(印章样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并以统筹地区为单位进行数据汇总,相关申报审核资料以及电子数据备份归档管理。

  4.全省数据汇总按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工作进度,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逐级上报汇总。

  (三)数据采集要求

  1.信息采集时点为2014年10月1日零时。改革前的职务职级、工资标准等数据信息均以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2014年9月30日档案记载为准;改革后的职务职级、工资标准等数据信息均以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2014年10月1日档案记载为准(工资标准包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补发的工资或退休费)。

  2.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采集细则,明确报送流程、批次、时间、人员名单排序方式、个人原始材料报送要求等。

  3.信息采集相关表格由单位根据申报材料以及个人档案认真录入填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个人信息需由本人确认签字。

  4.严格依据档案记载录入填报。任何地方、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采集录入与采集时点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信息,发现录入错误的,应当及时调整和纠正。

  5.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起)单位新招录工作人员暂不纳入本次数据采集范围。待社会保险机构具体业务经办管理服务正式启动运行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新增参保人员相关程序,携带相关审批材料办理。

  6.记载错误的档案信息后续将按规定程序变更。单位或本人对个人档案记载信息存在疑议,需变更相关信息的,在此次参保范围认定及信息采集工作结束且各级社会保险局启动经办业务后,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工作流程另行变更。

  五、时间安排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统一要求的时间进度完成相关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31日)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业务培训班,统一安排部署参保范围认定及信息采集工作。

  2.全面开展与审核验收阶段:(9月1日—10月15日)参保单位开展机关单位参保范围认定及信息采集工作,主管部门复核;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安排本级验收审核工作,10月15日前必须全部审核验收完毕。

  3.数据汇总上报阶段:(10月15日—31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数据信息,全省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一领导

  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是启动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全省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二)保证工作质量

  参保单位和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量大、采集项目多,涉及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组织实施,确保釆集工作一遍成、不反复。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好政策解答和问题梳理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省里上报,不得自行随意解释和处理。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范围认定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申报汇总表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参保申报汇总表

  4.参保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

  5.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6.参保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7.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釆集流程图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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