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6]9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社保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认定
(一)单位参保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吉政发[2015]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280号)等文件规定,属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二)人员参保范围
对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工作人员及退休(职)人员。
二、参保范围认定程序
(一)单位提供材料 .
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批准成立的文件和法人登记证书;
2.机构编制管理证;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表》(附件1);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申报汇总表》(附件2);
5.《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参保申报汇总表》(附件3);
6.《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财政审核表》(附件4)。
上述材料经单位主管部门复核,报当地(垂直管理系统单位报主管部门)机构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依次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的材料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二)机构编制部门确认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单位类别和人员编制信息。主要包括:设立批准手续、编制总数、编制内实有人数、单位分类类型等。
(三)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单位及编制内工作人员有关经费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单位经费保障方式、编制内工作人员经费供给情况、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财政供给方式。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人社部门负责根据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确认和审核结果,核对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保条件并审核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在职工作人员改革前及改革后工资信息、参加工作年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原退休费)标准等。
(五)采集信息的审核与接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机构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确认和审核结果,做好采集信息的审核与接收工作。具体工作主要包括:采集信息核对及差误校验,按照经办规程核实业务信息,受理单位改革后工作人员增减及转接、信息变更等经办业务;提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相关信息等。
三、信息采集程序
(一)信息采集范围和内容
1、信息采集范围:经认定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退休(职)人员。
2.信息采集内容: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工作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要的全部基本信息。
(二)信息采集流程
1.经认定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采集软件系统,分别填写录入并生成《参保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件5)、《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件6)、《参保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件7)。
2.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相关《信息采集表》、软件采集数据信息及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对所属单位《信息采集表》中填报的信息进行复核,加盖主管部门人事管理科(处)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3.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个人档记载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加盖“审核通过”印章(印章样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并以统筹地区为单位进行数据汇总,相关申报审核资料以及电子数据备份归档管理。
4.全省数据汇总按照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工作进度,由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逐级上报汇总。
(三)数据采集要求
1.信息采集时点为2014年10月1日零时。改革前的职务职级、工资标准等数据信息均以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2014年9月3O目档案记载为准;改革后的职务职级、工资标准等数据信息均以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2014年1O月1日档案记载为准(工资标准包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补发的工资或退休费)。
2.信息采集相关表格由单位根据申报材料以及个人档案认真录入填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个人信息需由本人确认签字。
3.严格依据档案记载录入填报,不得采集录入与采集时点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信息,发现录入错误的,要及时调整和纠正。
4.改革后(2014年1O月1日起)新招录工作人员暂不纳入本次数据采集范围。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工作启动后,按照经办规程新增参保人员相关程序办理。
5.信息采集过程中不得变更原始信息数据。对采集过程中遇到的存疑信息,或本人对个人档案记载信息存在疑议提出变更相关信息的,均不得变更,待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启动后,经改革前原审批机关确认变更后,按工作程序办理。
四、时间安排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统一要求的时间进度完成相关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部署准备阶段(2017年1月1O日—26日):举办全省政策业务培训班,部署参保范围认定及信息采集工作。
2.认定和采集阶段(2017年2月3日—4月15日):开展参保范围认定及信息采集工作和主管部门复核工作;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安排本级验收审核工作,4月15日前必须全部审核验收完毕。
3.数据汇总上报阶段:(2017年4月16日-30日)各地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报送数据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一领导
事业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是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工作重点。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一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统一工作流程,集中抽调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二)积极稳妥实施
事业单位数量多,情况比较复杂。各地要本着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原则平稳有序开展工作。对已明确分类类型,机构编制界定清晰,财政经费保障方式明确的事业单位优先确认;对情况复杂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改革政策积极稳妥进行确认;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由各地结合实际安排工作顺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单位参保范围转接等经办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衔接。
(三)保证工作质量
参保单位和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量大、采集项目多,涉及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组织实施,确保采集工作一遍成、不反复。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政策做好咨询和解答,遇到的具有共性的重大问题,以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向省里报告,不得自行随意解释和处理。
附件:(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