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5]8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建立职责明确、流程顺畅、统一规范、服务高效的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工作观念,改进工作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要按照空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观念,实现退休审批向自退休管理服务的观念转变,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要不断完善新形势下的工作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制度上保障养老保险政策的正确贯彻和执行。进一步转变服务方式,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协调配全,结合本地实际,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二、加强管理与服务,完善各项制度
(一)双审复核制度 建立健全退休管理服务双审复核制度,各项业务均由一名经办人员审核,一名经办人员复核,加盖两名经办人员名章。通过双审复核制度,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认定依法合规。
(二)退休预审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职工退休资格预审制度。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可提前一年,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可提前半年,对领取待遇条件进行预审,减轻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社会事务负担。
(三)内部联审制度 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连续工龄等认定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由养老保险科(处)牵头组织,会同法规、仲裁、信访等科(处)组成联审小组,也可由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召开联审会议的方式,进行集体认定。联审小组或联审台议的认定依据和结论应以文字形式记载,行政部门存档的同时,存入职工档案。
(四)特殊工种岗位原始材料留存制度 对职工原始档案中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记载不清楚或不完整的,经办人员应告知单位或本人提供能够证明相关经历情况的原始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新提供的原始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经认定有效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应存入退休人员档案。
(五)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备案制度 对符合延迟退休或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和管理层级,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月人单位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延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备案表》,职工在备案期限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各项政策,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指导用人单位和档案托管机构相关工作,及时准确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实际工作中与服务对象就退休管理服务产生行政争议的,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信访程序依法妥善处理,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或逃避责任上交矛盾。
(二)各地退休管理服务、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要按全省统一的流程执行,不得随意自行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以及档案托管机构,应协同配合、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增加审批环节或增设服务对象的义务。
(三)有条件地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采取“一站式办公”方式,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分工,协同做好退休管理服务工作。
(四)本通知下发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以及档案托管机构,应通过服务窗口或适当形式甚开管理服务流程,按新流程开展工作。
附件: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流程
2.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样
3.延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备案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流程
一、退休申报
(一)申报条件用人单位职工(包括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申报办法
l.单位职工退休,由所在单位向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单位申报前,应按照《关于印发<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办法>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1]6号)规定进行公示,其中,提前退休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签字确认。
2.个人参保退休,由本人向档案托管机构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负责申报。档案托管机构应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定期进行退休条件筛选,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通过托管档案留存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托管档案人员申请提前退休的,档案托管机构应及时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做好登记记录,不得再次以相同条件申报提前退休。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退休人员档案;
2.《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
3.用人单位出具的退休公示证明;
4.申请病退、退职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表》;
5.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延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备案表》。
二、资格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休资格审核。
(一)审核事项
1.出生时间;
2.参加工作时间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
3.退休时间;
4.退休类别;
5.折算工龄;
6.基本养老金加发条件。
(二)审核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
1.符合退休条件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包括退休类别、退休时间;
2.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注明原因;
3.加盖两名经办人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核专用章、办理日期;
4.退休资格审核表的填写,原则上不能涂改,确需更改的,应在涂改处加盖经办人名章。
经审核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应履行告知程序,并自本人签字确认。
申报退休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要求用人单位或个人,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缴费事项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缴费记录:
1.个人或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告知补缴;
2.不符合在当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告知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缴费年限达不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告知相应的一次性补缴政策。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出具《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算表》(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制定),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