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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1-00487
分      类: 社会保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01年04月02日
标      题: 关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劳社养字[2001]8号
发布日期: 2001年04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1-00487 分      类: 社会保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01年04月02日
标      题: 关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劳社养字[2001]8号 发布日期: 2001年04月02日

  关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原行业统筹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现就当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减发养老金问题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除特殊工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不减发其基本养老金外,其他提前退休人员均减发基本养老金。

  (一)减发养老金的对象

  1.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的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人员;

  2.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等文件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111个试点城市中国有破产工业企业按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

  根据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全国兼并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领导小组文件[2000]15号)等文件规定,凡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破产项目的企业破产,不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并减发养老金;

  3.按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等文件规定纺织行业限产压锭减员中按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

  4.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实施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按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

  (二)减发养老金办法

  1.上述提前退休人员一律按《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吉政发[1998]22号)中的“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按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核定退休待遇。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70元)×(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2.原行业统筹单位(包括按吉劳社险字[2000]9号规定转制的四户科研机构)的提前退休人员,减发养老金时要先按规定确定退休当年待遇差,再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发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70元+退休当年待遇差)×(1-提前退休年限x2%)+个人帐户养老金。

  退休当年待遇羞一律按原行业“新办法”与吉林省“新办法”进行对比确定。对没有行业“新办法”的,按原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劳险字[1999]40号)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后与吉林省“新办法”进行对比确定。

  3.上述提前退休人员的提前退休年限是指批准提前退休时的实际年龄与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差距年限。对提前退休年限采取“五舍六入”的办法计算到年,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为一年,六个月以下的不计算。

  对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企业中因从事特殊工种而提前10年以内的退休人员,在按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内,不计入提前退休年限扣减基本养老金。

  对按照企业关闭破产有关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4.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5.参加统筹事业单位的提前退休人员也按上述规定减发基本养老金。

  (三)执行时间

  2001年1月1日以后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执行。对2000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提前退休人员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

  二、关于欠费企业职工退休待遇计发问题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欠费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须将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补齐。对已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又确实暂无能力足额补缴欠费的,在审核退休待遇时,一律按省政府吉政发[1998]22号文件中的新办法计算养老金,并计算出补缴欠费后应发养老金。如企业和个人在职工退休后一年内补齐欠费的,再对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超过一年的,不再调整。

  三、关于参保个体从业人员达到养老条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问题

  参保个体从业人员达到法定养老条件时,由本人直接到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享受养老保险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其中从事个体经营前曾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先到其档案管理部门提取本人档案后,再到相应的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四、关于2001年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的基数确定问题

  2001年确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的基数,仍按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函》(吉劳函字[2000]17号)发布的全省和当地199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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