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2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8号)精神,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扶办联〔2020〕6号),进一步完善就业扶贫政策,现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52号)解读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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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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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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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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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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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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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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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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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各类用人单位优先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各类用人单位2020年1月1日以后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6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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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2.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贫困劳动力名册》《吉林省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表》
4.用人单位发放的3个月以上工资凭证等材料
5.《吉林省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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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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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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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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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超过10人的企业,除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外,每超过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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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2.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贫困劳动力名册》《吉林省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表》
4.用人单位发放的3个月以上工资凭证等材料
5.《吉林省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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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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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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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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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保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照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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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
2.《以工代训人员名册》
3.《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4.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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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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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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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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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协助其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10人的,补助3000元;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1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补助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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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2.《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名册》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经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市场主体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及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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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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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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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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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输出,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贫困劳动力,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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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代为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市场主体输出贫困劳动力名册》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经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市场主体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及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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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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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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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和贫困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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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贫困劳动力参加线上培训,线上培训课时不超过规定课时的50%,按照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
对参加线上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贴(不含交通费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元(含线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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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员名册、学员在线签到、在线学习测试、考核结业等在线培训行为全过程数据证明材料
2.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3.培训机构开户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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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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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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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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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贫困劳动力,及时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符合条件对象,指导其到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保障失业期间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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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申请材料和手续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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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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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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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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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
疫情防控期间开发的临时公益性岗位和扶贫特岗协议期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续签1次,续签期限最长可延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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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申请材料和手续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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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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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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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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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补助。对自行前往务工地的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给予一次性户籍地到务工地单程交通票价(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长途汽车等)据实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对统一组织外送贫困劳动力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租赁交通工具费用据实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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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申请材料和手续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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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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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就业扶贫载体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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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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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各地创建扶贫星火站、扶贫驿站、社区工厂等新型就业扶贫载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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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由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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