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要求,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后养老保险缴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符合相应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事宜适用本《通知》。
二、从转企营业执照颁发下月起计算,3年内企业可继续参照我省个体工商户缴费政策,企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企业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2%。
三、3年过渡期内,企业职工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基数的8%。
四、“个转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扶持政策自《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印发之日起执行,未转企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保缴费仍按照国家及省原有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