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补贴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9〕6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全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50号)文件要求,加大援企稳岗工作力度,落实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二、严格界定范围
(一)“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2018年度亏损额度超过50%;
3.2019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以前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
5.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6.2018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018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没有超过2018年末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3.46%;
7.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报审核程序
1.企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2018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复印件、2019年生产经营计划及订单合同或购买意向协议等,并提供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对申报材料加盖公章。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及裁员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剔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中会审,作出认定结论。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网站对被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收到拨付资金申请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经办机构支出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三)“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标准
对经申请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返还资金:统筹地区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2018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6个月。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50号)文件要求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机制,根据统筹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
四、强化资金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防骗取套取,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附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申请认定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