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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10-02506
分  类: 综合管理;劳动关系;通知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0年03月0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字〔2010〕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10-02506 分  类: 综合管理;劳动关系;通知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0年03月0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字〔2010〕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7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0〕4号

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公室:

  为科学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吉劳社监字〔2005〕335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5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5人以上10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10人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情节显著轻微,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标准: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5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1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0天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次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次以上5次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5次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4小时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8小时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4小时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计8小时以上的;(二)安排距预产期不足15日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5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10天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累计4小时以下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下的;(三)从事夜班劳动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累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三)从事夜班劳动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累计8小时以上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以上的;(三)从事夜班劳动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5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10天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人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60小时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5000元以下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5%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5%以上1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10%以上15%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20000元以上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15%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8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的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十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单位负责人不在为由,且不委托相关责任人配合监察,并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等情形。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单位负责人不在为由,且不委托相关责任人配合监察,并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两次以上的;(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询问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仍不接受询问的;(三)阻止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的;(四)其他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较重的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威胁、暴力、谩骂等方式抗拒、阻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并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影响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条例》

  

  

  (199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1000元以下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3000元以上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三)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6个月内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二)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6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二)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2个月以上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二)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12个月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超过3个月以下,或者瞒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超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者瞒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超过6个月以上,或者瞒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或者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冒领社会保险待遇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冒领社会保险待遇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处骗取或者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冒领社会保险待遇20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处骗取或者冒领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3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10人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并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录用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不成功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累计3人次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不成功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累计3人次以上10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不成功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累计10人次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九、《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3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10人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发布,1999年3月19日起施行。)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情节较重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年度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缴费单位连续3年以上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003年2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违反《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经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裁量标准》规定的处罚额度,“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本《裁量标准》未涉及到的事项,仍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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