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因病退休、退职及省直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审批
(1)省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因病退休、退职的审批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978年 5月 24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2号)、《中组部干部调配局对组通字(92)22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
审批政策:
1.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除工人以外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 因病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事业单位除工人以外的工作人员,应当退职。
4.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不含未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满30年。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不含未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满20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县(处)级女干部,既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正、副县(处)级女干部,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正、副县(处)级女干部。
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项规定也适应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职。
申请材料及数量:正常退休:单位人事部门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审批表》(一式4份),本人户口、有效身份证原件1份(档案出生年月记载不一致的提供),拟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公务员提前退休:本人提前退休申请1份、单位人事部门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审批表》(一式4份),本人户口、有效身份证原件1份(档案出生年月记载不一致的提供),拟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人员提前退休:单位人事部门填报的《事业单位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审批表》(一式4份)、本人提前退休申请1份、单位人事部门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审批表》(一式4份),本人户口、有效身份证原件1份(档案出生年月记载不一致的提供),拟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因病退休、退职:本人病退申请1份、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表2份、单位人事部门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审批表》(一式4份),本人户口、有效身份证原件1份(档案出生年月记载不一致的提供),拟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审批程序:
1. 申请单位人事部门持申请材料到省人事厅行政审批办理。
2. 省人事厅行政审批办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审批。
审批时限:即办。
(2)省直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
文件依据:《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劳人科[1983]15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字[1994]24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人函字[2000]19号)。
审批政策: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组织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对事业单位个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确有专业技术特长、年龄达到55周岁、单位工作又特殊需要的女干部,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对女性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离)休年龄的掌握,不要搞“一刀切”。达到55周岁的女性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单位工作确实需要,本人自愿,可以延聘。
申请材料及数量:延长退(离)休年龄申请1份、单位人事部门填报的《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一式4份)、高级专家本人档案及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相关材料。
审批程序:
1. 单位人事部门持申请材料到省人事厅行政审批办办理。
2. 省人事厅行政审批办对申请单位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将审批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