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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05-01566
分      类: 人事管理;综合政务(其他);其他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标      题: 吉林省药学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05-01566 分      类: 人事管理;综合政务(其他);其他
发文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标      题: 吉林省药学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吉林省药学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卫生部、人事部颁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以外的从事药学、中药学技术工作评审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药品检验、临床药学、医院制剂和调剂、药品研究、中西药制剂、调配、加工炮制等药学技术工作评审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取得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药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取得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药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7年以上,取得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药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药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评审副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评审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取得副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评审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能力条件

  1.调剂及药事管理

  了解并初步掌握本部门各项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与技术要求,基本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要求,并能管好本岗位所管理的各种药品,了解临床用药的作用与特点、药理机理、药品的不良反应、药物的相互作用及药品储存、保管要求,能参与临床合理用药的基础工作。

  2.制剂与药品检验

  基本掌握制剂生产、药品检验各个环节的关键问题,能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一般问题;具备参与开展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基础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检验结果发现制剂生产或药品检验过程中的一般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条件

  1.调剂及药事管理

  调剂处方每年至少18000张,供应药品每年不少于1000品次,能发现并报告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

  2.制剂与药品检验

  参加制剂生产、检验工作每年不少于200批次;能独立处理药品检验中出现的一般问题;药品检验工作每年完成全检验体不少于60批,完成疑难检体不少于2批,参与质量保证体系基础工作。

  二、评审副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能力条件

  1.调剂及药事管理

  掌握本部门各项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与技术要求,熟练地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要求,具备解决日常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临床用药的作用与特点、药理机理、药品不良反应,药物的相互作用及药品的储存、保管要求。

  2.制剂与药品检验

  掌握制剂生产、药品检验各个环节的关键问题,具备解决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能力;能根据检验结果发现制剂生产或药品检验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3.临床药学

  熟悉临床所用药品的药理作用、疗效、不良反应、治疗方案。熟练掌握临床所用药品的作用与用途、药物相互作用;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能有效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

  (二)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条件

  1.调剂及药事管理

  指导下级药学人员调剂处方每年至少18000张,供应药品每年不少于1600品次,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每年不少于8次。参与临床查房每年12次以上。

  2.制剂与药品检验

  组织参加医院制剂生产、检验工作每年不少于150批次;能独立处理医院制剂配制检验、药品检验中出现的较疑难问题,了解临床对制剂要求,每年至少有4次记录。完成医院非标制剂的报批材料的整理总结。药品检验工作每年不少于全检验体60批,完成疑难检体不少于5批,参与质量保证体系。

  3.临床药学

  参与药物治疗方案设计每年不少于5次,对治疗药物监测结果做出合理解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体化给药方案每年不少于 8次,组织收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并进行分析、评判每年不少于13份。每年参与会诊、合理用药咨询、临床指导合理用药、药物干预记录不少于260例次。

  三、评审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业务能力条件

  1.调剂及药事管理

  全面掌握本部门各项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与技术要求,具备指导下级药学人员解决日常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具有药物评价能力;对新药临床应用具有推荐和指导能力;对临床用药能提出合理性意见;具备协助部门主任进行管理工作的能力。

  2.制剂与药品检验

  全面掌握制剂生产、药品检验各个环节的关键问题,具备组织、指导下级药学人员解决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具备参与建立和维护质量保证体系的经验;具有组织下级药学人员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和协助部门主任进行管理工作的能力。

  3.临床药学

  全面掌握临床所用药品的各项特点,能独立设计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能有效地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具备组织下级药学人员开展合理用药咨询、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治疗方案设计的能力,对新药有一定的评价能力。

  (二)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条件

  1.调剂及药事管理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每年至少3次,指导下级药学人员发现、处理处方和医嘱中不合理用药每年至少10次,参加临床会诊、抢救工作每年不少于8次,为临床提供咨询服务每年100次以上。每年协助部门主任制定药事管理制度、学术发展计划和总结。

  2.制剂与药品检验

  参加制剂生产、检验工作每年不少于100批次;组织评价医院制剂的临床疗效、不良反应及临床需求,每年至少有4次记录,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药品检验工作每年不少于全检验体50批,完成疑难检体不少于10批,参与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起主要作用。

  3.临床药学

  参与药物治疗方案设计每年不少于8次,指导下级药学人员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并指导临床调整用药方案每年不少于10次,组织发现、收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并进行分析、评判每年不少于20份。带领下级药学人员每年参与会诊、合理用药咨询、临床指导合理用药、药物干预记录不少于300例次。

  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一、评审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药学研究人员至少须具备两项):

  (一)市 (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人 (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 (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参加者 (以成果鉴定证书或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新药研究获得临床批号2项或生产批号1项或本专业国家专利1项,均为参加者。

  (四)参加起草制定国家级药品质量标准1项,已被正式收载。

  (五)参加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

  二、评审副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药学研究人员至少须具备两项):

  (一)市 (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奖励证书为准,证书额定人数)。

  (二)市 (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 (前三名,以成果鉴定证书或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新药研究获得临床批号2项或生产批号1项或本专业国家专利1项(第一、二研制者)。

  (四)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

  (五)主持起草制定国家级药品质量标准1项,已被正式收载(标准必须具含量测定项目)。

  三、评审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从事药学研究人员至少须具备两项):

  (一)省 (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证书额定人数,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六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新药研究获得临床批号3项或生产批号2项或国家专利3项,均为第一、二研制者。

  (五)主持起草制定国家级药品质量标准2项,已被正式收载(标准必须具含量测定项目)。

  第六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评审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国家级1篇,均为前两名作者,不含并列单位作者,下同)。

  (二)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国家级1篇以上,均为前三名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前三作者)(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副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个人承担工作量2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国家级1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第一、二作者)(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药学技术人员)。

  三、评审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10万字以上) 1部,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

  (二)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评审副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副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从事药学研究人员至少须具备两项):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证书额定人数,以奖励证书为准);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六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前两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4.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其中国家级期刊第一作者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 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第一作者3篇以上)

  二、评审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副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副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从事药学研究人员至少须具备两项):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前六名)。

  2.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一等奖的前六名,二等奖的前三名)。

  3.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4.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获奖项目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5.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其中国家级第一作者2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第一作者4篇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国家级期刊: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或主管的冠以“中华”、“中国”名称的专业学术期刊。

  二、省级期刊: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各有关部门或省级学会主办或主管的专业学术期刊。

  三、从事药学管理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间。

  四、科技成果奖:特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同时应为本专业领域内的奖项。

  五、长期在县、乡等基层工作及特殊岗位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可不作为必要条件。

  六、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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