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信息公开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人社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吉人社办〔2020〕22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省社保局:

  现将《省人社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承担的工作任务,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8月15日

  

  

  省人社厅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省人社厅政务公开及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好保密工作的审核把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管理共性指标考评内容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制为目标,为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厅机关或者受厅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众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由厅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厅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厅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定相关制度。厅机关纪委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厅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能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开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包括执法依据、职权、责任、监督等内容。

  (五)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设定及省政府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办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结果等。

  (七)其他应该主动向全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是否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厅内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列入目录的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电话等。

  第十条 办好“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方便公众知晓、办事和监督。厅内各有关处室、单位起草的文件或者举办的活动,符合公开规定和程序的,第一时间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一条 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务信息、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政策规定等。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和事务。

  第十三条 通过公示、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邀请公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政务公开的电子化、信息化服务手段,逐步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办事、网上对话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对申办审批、考试报名、查分等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的事项,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

  第四章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厅办公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

  (二)厅办公室根据业务相关性,交由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办理;

  (三)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批准;

  (四)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将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告知厅办公室,经驻厅律师确认答复合法性后,由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需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在审查后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要进行登记,按程序批办、分办或者转办,并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事务性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可以不予公开外,均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及时按照申请人提出的答复途径,予以回复。

  第五章 保密审查流程

  第十八条 各单位办理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办理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公开选项,及时确定相关事项是否公开或者公开范围。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人社部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以保密为借口,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二十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由厅保密委员会负责,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单位)在发文单上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意见,并注明不主动公开的理由;

  (二)厅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业务分管厅领导审核;

  (四)因工作需要,经办公室分管厅领导审核;

  (五)重大事项,需经厅长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二十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照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六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厅内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厅机关纪委对厅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服务对象和公众对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泛听取公众对厅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推诿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2.对属于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公开事项审核把关不严,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