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信息公开制度

吉林省人社厅网站管理制度(暂行)

   (2016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网站管理,充分发挥网站在宣传人社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的作用,确保网站信息及时更新并安全运行,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网站,包括外网(门户网站)和内网(含办公OA系统),以及各直属(管理)单位建设的各类业务网站或专业网站。 

  第三条 厅门户网站建设遵循“统一建设、资源共享、规范服务、效能为先”原则,以厅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集中全厅综合优势,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全面提高电子政务建设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网站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站的统筹规划、日常管理等综合协调; 

  (二)负责对各处室、单位及各市县人社部门报送信息进行督导和审核; 

  (三)负责与网站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厅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网站的技术保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站的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 

  (二)负责对各子网站建设的指导服务; 

  (三)负责与网站相关的其他技术工作。 

  第六条 厅各处室、单位负责网站相关业务栏目的信息维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相关业务栏目信息的采集、编辑、报送; 

  (二)负责答复网上留言(包括厅长信箱、在线咨询、举报投诉、意见建议等); 

  (三)严格执行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三章 网站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厅各直属(管理)单位建设的业务网站或专业网站,作为厅门户网站的子网站同时接受管理和指导,并在厅门户网站首页位置建立链接,方便用户访问和浏览。业务网站、专业网站的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 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技术手段应用,采取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跟踪,对网络运行环境进行加固,保证网络系统安全可靠。 

  第九条 厅信息管理中心和有关业务网站、专业网站建设单位,要实时监测网站信息内容和系统运行环境的安全状况,严防网站受到攻击,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四章 网站信息发布 

  第十条 厅各处室、单位应认真做好厅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发布、更新或提供下列信息: 

  (一)机构职能、内设机构、联系方式等;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业务信息; 

  (四)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和其他向公众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按照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网站信息发布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不涉密原则; 

  (三)谁报送、谁负责原则。 

  第十二条  建立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强制发布机制,凡对某类群体反复适用、具有外部公共性质、需要公众周知或管理对象执行的政策文件(涉密除外),如不能提出不公开发布合理原因的,一律视为可公开发布。鼓励和提倡主动公开发布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厅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宣传中心之间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各自在信息报送渠道、网络渠道、新闻宣传渠道已公开发布的稿件,其他各方可直接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栏目内容更新保障机制,对厅各处室和单位申请开设的业务栏目,如连续30日未更新的,对相关处室和单位进行工作提示或通报;连续60日未更新的,撤销该业务栏目。 

  第十五条  建设涵盖厅各处室、单位和各市县人社部门的信息员队伍,建立省、市、县三级人社部门信息报送制度,对厅各处室、单位和各市县人社部门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十六条 厅各处室、单位在网站发布信息,须统一填写“信息发布审核单”,按照报送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厅办公室,分管办公室厅领导的顺序签署审核意见,送交信息管理中心发布,重大信息须经厅主要领导审定。 

  各市县人社部门报送信息,需将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jlhrss@126.com),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下载整理,由厅相关处室、单位业务审核,厅办公室复核,分管办公室厅领导审定后,送信息管理中心发布。 

  第十七条 厅各处室、单位和各市县人社部门,对所报送信息内容的准确性、保密性负责。对重要会事和重大活动的信息发布或新闻宣传,应于两日内在网站发布相关稿件,确保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厅各处室、单位在各类媒体发布事涉全省或全厅的重要工作信息(含政策发布、考试和数据查询等),应在厅门户网站同时发布,确保全厅对外信息发布的同步性。 

  社会公众提出的政务公开、网上留言等事项,必须按时回复。 

  第十八条 业务网站或专业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