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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社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

   (20167月修订)  

  为了规范我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我厅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厅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我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厅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该机构的基本信息为:  

  机构名称:吉林省人社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A1108房间。  

  联系电话:043188690663  

  传真号码:043188690665  

  邮政编码:130022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予以受理。  

  “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受理机构”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即时登记。  

  凡有下列情况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受理机构”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籍、学历、学位、大中专毕业生派遣证、报到证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  

  3.在我国境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厅提出政府信息申请的。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日2次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日2次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受理机构”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3)当场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表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表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是否完整、准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是否明确;申请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四、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流程   

  (一)按照厅内公文流转的程序,由厅办公室根据厅领导分工和各处室工作职责提出拟办意见,明确办理时限,呈相关厅领导批示。涉及两位及两位以上厅领导分管工作和多处室工作职责范围的,厅办公室应同时明确主办、协办处室。  

  (二)相关厅领导审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并就办理工作做出明确批示。  

  (三)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具体办理工作,根据办理结果形成明确的答复意见并报分管厅领导签发。  

  (四)办理完毕的事项,由“受理机构”负责向申请人反馈,并将办理过程资料及时归档,按年度交档案室保存。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分类及处理  

  (一)一般分类及处理  

  承办处室首先要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分类,根据分类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和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予以办理并按照规定时限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查询方法。能够在答复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我厅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表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承办处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并通知申请人。  

  (二)特殊情况的分类及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我厅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并以我厅文号发文的,应当由我厅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 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我厅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厅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我厅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三)涉密事项及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理  

  承办处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我厅保密制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承办处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送厅保密机构审查或经我厅保密机构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承办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我厅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对已受理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承办处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承办处室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厅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应当由原承办处室予以更正。该承办处室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涉及厅内其他处室的,转送厅办公室协调,并由原承办处室牵头继续办理。  

  八、附则  

  1.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由厅办公室负责协调。  

  2.“受理机构”及各承办处室均应注意保存“登记表”、“申请书”、“答复函件”等相关资料,按照归档要求按年度送交档案室保存。  

  3.本规程自20168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