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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社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2016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处室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二)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社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厅纪检监察室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