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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社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2016年7月修订)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3〕67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厅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全省人社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统计信息; 

  (二)与我省人社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我厅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的规范性文件; 

  (三)我省人社领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我厅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人社网站、新闻发布会或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本机关相关机构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