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司律罚决[2020]6号
当事人:杨延青,男,吉林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201199110362722。
2020年5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向本机关发来《关于通报涉嫌违纪违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函》,函告宋文国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中,接受相关律师的请托、贿赂,请依规处理。经调查核实,现查明:2015年9月至11月,当事人作为延边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参加与延吉东方蓝德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的诉讼活动中,请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宋文国对该案维持原判,于2016年初送给宋文国好处费人民币12万元。
2017年7月至12月,当事人作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诉汪清县宝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时,请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宋文国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于2018年1月至4月,分三次送给宋文国好处费人民币60万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关于通报涉嫌违纪违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函》;2、长春市司法局《关于建议吊销吉林亿丰律师事务所杨延青律师执业证书的报告》;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5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十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当事人杨延青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向法官送好处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而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应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7日向杨延青送达《预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司律预罚[2020]6号),杨延青不要求听证,也没有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经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杨延青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司法厅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