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司罚公决字(2020)第4号
当事人:王源江 身份证号:2****************x
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 执业证号:223107002017
经查明,2018年7月26日,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桦甸市人民法院委托,委托项目为“在鉴定检材中桦甸市中医院病历核心争议病历缺失、并且经过庭审质证查明桦甸市中医院病历存在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况下,能否进行医疗过错司法委托鉴定或者鉴定机构对检材存在上述情况应否受理进行委托鉴定(该鉴定申请是医疗过错鉴定的前置鉴定,该鉴定结论决定本案是否能够委托下一步医疗过错鉴定)”和“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营养费、医疗依赖费用及年限”。
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指派王源江、徐蕤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并于2018年8月16日出具吉津司鉴中心 [2018]法临鉴字第39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仕孟桦甸市中医院住院病案不符合医疗过错鉴定条件,不能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2018年8月30日出具吉津司鉴中心 [2018]法临鉴字第39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李仕孟目前病情已构成二级伤残。2.李仕孟目前病情需要部分护理依赖。3.李仕孟营养期为90日。4.李仕孟需长期医疗依赖,需要约需人民币7000元/月”。
王源江出具吉津司鉴中心 [2018]法临鉴字第39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之规定。吉津司鉴中心 [2018]法临鉴字第39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四款:“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桦甸市中医医院申请书》《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专家评审会议记录》《长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建议书》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王源江在出具吉津司鉴中心 [2018]法临鉴字第397-1号、第39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过程中,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王源江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司法厅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