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司罚公决字(2020)第7号
当事人:孙景文 身份证号:2****************6
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 执业证号:223112082015
经查明,2019年5月8日,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桦甸市人民法院委托,委托项目“‘申请对李仕孟原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低蛋白血症、肝硬化(失代偿期)与双下肢感染性淋巴水肿、上消化道出血、肝移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该鉴定申请是否能够正确评价桦甸市中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而代替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鉴定,请求贵院委托鉴定机构予以明确,该鉴定是桦甸市中医院委托鉴定项目能否进行鉴定的前置程序(如本鉴定申请委托后,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利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均不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申请对李仕孟原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低蛋白血症、肝硬化(失代偿期)与双下肢感染性淋巴水肿、上消化出血、肝移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对参与度进行鉴定”。
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指派孙景文、贾志涛于2019年6月5日出具吉一诺司鉴中心[2019]医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申请对李仕孟原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低蛋白血症、肝硬化(失代偿期)与双下肢感染性淋巴水肿、上消化道出血、肝移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在无符合医疗过错鉴定条件病案的条件下,该鉴定申请不能够正确评价桦甸市中医院对李仕孟的诊疗行为。2.在缺乏李仕孟本次诊疗过程完整的、可以论证的材料,即‘李仕孟桦甸市中医院住院病案不符合医疗过错鉴定条件,不能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前提下,‘申请对李仕孟原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低蛋白血症、肝硬化(失代偿期)与双下肢感染性淋巴水肿、上消化道出血、肝移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不能代替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鉴定”。出具吉一诺司鉴中心[2019]医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在‘李仕孟桦甸市中医院住院病案不符合医疗过错鉴定条件,不能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前提下,无法认定李仕孟原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低蛋白血症、肝硬化(失代偿期)与双下肢感染性淋巴水肿、上消化道出血、肝移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参与度”。
孙景文出具吉一诺司鉴中心[2019]医鉴字第10号、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桦甸市中医医院申请书》《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专家评审会议记录》《长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建议书》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孙景文在出具吉一诺司鉴中心[2019]医鉴字第10号、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过程中,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九规定,给予贾志涛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司法厅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