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行政系统
开展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司发〔2020〕13号
各市(州)司法局,长白山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省法援中心,省律师协会,各市(州)律师协会:
现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司法厅
2020年4月2日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
开展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0﹞35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部署要求,现就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部署要求,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通过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完善和落实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掌握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新特点、新动向,及时化解由疫情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和疫情防控期间积累积压的矛盾纠纷,积极服务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
1.注重掌握基础信息。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梳理。注重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百姓说事点”信息员地熟、人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因疫情防控受到暂时抑制的婚姻家庭、邻里、信访等矛盾纠纷信息。乡镇(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注重排查随着生产恢复和复工复产可能导致的劳务、债务、合同纠纷等,全面掌握辖区内矛盾纠纷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各市(州)、 县(市、区)司法局
2.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排查。主动与综治、工商、卫生、民政、交通、信访等部门沟通,推动联合开展相关领域矛盾纠纷排查,重点对卫生健康、劳动关系、交通运输、房地产、教育就业、脱贫攻坚等领域加强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线索及时汇总,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干预,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吸附在当地、本行业,防止各类矛盾纠纷交织叠加,形成连锁反应。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3.聚焦重要节日、重点人群矛盾纠纷排查。对清明、五一、端午等重要时段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重点排查因疫情导致的婚姻变化、抚养关系变化、因病致贫、生活困难、失独、邻里矛盾等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中小微企业、服务行业因疫情防控暂时停业歇业引发的劳动关系、薪资报酬、房屋租赁等方面的经济矛盾纠纷,广泛收集信息,及时发现矛盾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分析、早预防,尽可能通过调解手段遏制住可能引发恶性案事件的苗头性问题。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二)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
4.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省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业已成立的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团作用,组织刑事、民事、行政、劳动、公司、金融证券保险、法律顾问、农村、信访等专项法律服务组,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开通网络、电话、微信等咨询渠道,接受各方面法律咨询,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建议。各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组建以党员律师为骨干的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队,充分发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队、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为党政机关依法科学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精准评估法律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对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提出预防处置建议。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师协会,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5.增强公众法治意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推进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法治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公共医疗卫生、重大传染病预防和应急处置、促进复工复产等方面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注重法治宣传实效,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出发,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手机APP等媒体优势,结合推进“互联网+普法”行动,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强化以案释法。要提高法治宣传工作针对性,针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实际,结合“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乡村”等活动,努力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构建起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屏障,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营造依法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良好法治氛围。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三)加强律师法律服务,着力化解矛盾纠纷
6.积极参与重大案(事)件处置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队要积极参与重大案(事)件和群体性矛盾纠纷的依法应对处置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律师对重大案(事)件的辩护代理和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应对处置,要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要组织政治业务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完善律师在信访局服务窗口值班制度,及时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答疑解惑、释法析理服务,促进信访事项依法解决或及时息访,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师协会,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各市(州)律师协会
7.深入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全省已建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及律师调解员作用,加强律师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律师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律师调解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律师诉前调解,推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以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帮助当事人省时、省力、省钱解决纠纷。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师协会,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各市(州)律师协会
8.开展新一轮民营企业公益“法治体检”专项行动。从即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新一轮“法治体检”专项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服务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要积极与工商联等部门对接,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困难企业,做好援企稳岗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帮助企业解决法律纠纷,恢复生产经营秩序。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多发的合同违约、债权债务、物业租赁等纠纷,帮助企业与合作方谈判协商,协助办理合同变更、中止、解除等法律事务,积极为企业合资合作、兼并重组、托管经营、破产清算等提供法律服务。发挥律师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优势,与公司律师协同配合,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合规管理,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师协会,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各市(州)律师协会
(四)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
9.着力发挥好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重要基础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到村组、社区、企事业单位,深入困难纠纷问题多的地方,主动介入调解。组织村(居)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在“百姓说事点”收集到的矛盾纠纷,能在“点”上调解的就地进行化解,调解不了的可利用视频系统连线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进行线上调解。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由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引导到辖区内专业人民调解中心或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积极引入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调解,提升调解工作专业性、实效性。要依托“12348”吉林法网、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实行24小时线上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受理工作。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10.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托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整合资源,建立综合性“一站式”人民调解平台。要进一步健全诉调衔接机制,推动在法院设立诉前人民调解室,聘请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从事诉前调解工作,积极办理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民事纠纷。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互联衔接、优势互补。着眼强化企业复工复产产生的矛盾纠纷化解,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工信、商务、工商联等部门和各类企业协会商会协作配合,聚焦行业企业矛盾特征,有针对性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帮助企业之间尽可能通过协商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维护经营合作关系。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11.切实做好涉疫情防控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依规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确保复议受理快速高效。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积极构建科学合理的涉疫案件行政复议应诉处理机制,加强与涉争议部门、单位沟通,涉及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职工、群众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要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稳妥化解,防止、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尽快定纷止争,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应诉一处、行政复议应诉二处,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五)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
12.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组织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中止诉讼的法律援助案件开展积案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帐,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尽快恢复相关法律程序,配合办案机关开展积案清零活动。充分发挥“绿色通道”和“服务指引”作用,引导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等重点人群通过网上申请、电话预约等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并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13.加强公证服务。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为复工复产企业办理催收欠款和不可抗力事实类、文书类、证据保全类公证;针对因疫情造成的企业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出具不可抗力公证文书和法律意见书;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借款展期合同、债权债务重组协议、还款协议等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办理提存公证;针对劳动用工、医疗社保、经济合同纠纷等法律方面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将公证调解延伸到证前、证中,提供精准高效的矛盾纠纷公证调解服务。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14.发挥司法鉴定机构专业优势。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和人民调解等工作,提供公益鉴定咨询,及时为各类矛盾纠纷中涉及的伤残等级、保险理赔等事项提供鉴定服务,积极主动化解因鉴定产生的矛盾纠纷。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15.加强仲裁服务。充分发挥仲裁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与疫情相关仲裁案件。加强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纠纷调解组织的协调联动,积极引导、支持当事人运用调解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市(州)司法局
四、工作步骤
专项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上旬)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做好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摆上重要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细化任务分工。4月20日前,以各市(州)为单位将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报送至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4月中旬-10月底)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分门别类制定工作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能够第一时间有效处置。要建立起内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治宣传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形成整体合力。要主动与法院、信访、民政、宣传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密切信息联通和业务沟通,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总结表彰阶段(2020年11月)
专项活动结束后,认真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扬。各市(州)司法局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活动总结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至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专题研究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结合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任务和措施,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加强工作统筹指导。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全力抓好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要主动加强与司法、信访、民政、宣传等部门的协作,必要时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业务沟通,确保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矛盾纠纷化解各项措施落地落实。鼓励各地在完成省厅统一安排活动基础上,注重自身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强化工作实效。
(二)创新工作载体,拓展服务渠道
各地要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提高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便利性、精准性、有效性。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畅通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注重以案释法,收集整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性案例,为法律服务人员和人民群众提供参考。
(三)加强表彰宣传,激励先进典型
要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全面动员起来,积极投身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第一线。对于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积极作为、表现突出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有关行业协会,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表彰表扬,并在评先评优、选聘推荐法律顾问等工作中优先考虑。要组织各类媒体深入宣传报道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经验做法、成效和先进典型,向全社会展示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组织服务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良好精神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