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梅河口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殡葬管理条例》以及中央纪委监委关于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深入推动殡葬事业改革,鼓励和推广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绿色低碳的安葬方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地生态安葬的目的与意义
(一)节约土地资源。从根本上缓解“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矛盾。
(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石材、水泥等不可降解材料的使用,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三)减轻群众负担。降低丧葬费用,倡导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
(四)推动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接受更环保、更文明的安葬方式。
(五)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移风易俗,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二章 奖补范围
第三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范围主要包括骨灰撒散、海葬、自然安葬。
(一)骨灰撒散是指对骨灰直接进行环保处理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骨灰海葬是指将骨灰撒入大海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三)骨灰自然葬是指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埋入土中,地下不建墓穴,地上不建墓基,不留坟头等标志物。
1.草坪葬、花坛葬。将骨灰装入可降解容器,深埋于草坪、花坛下,不设墓碑,或地表仅作小型标记(如卧碑或二维码标识),土地可循环利用。
2.树葬。将骨灰埋于树下,或撒在树根周围,以树代碑或在树上设置二维码标识。
第三章 奖补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奖补对象
(一)具有吉林省户籍且在吉林省内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
(二)非吉林省户籍在吉林省内死亡且骨灰在吉林省内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
第五条 奖补标准
采取骨灰撒散、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方式的,奖补标准为每具1000元。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1.本办法施行前已安葬的逝者;
2.骨灰二次安葬或装棺再葬的;
3.非逝者直系亲属或其委托人办理的;
4.非民政部门批准、组织的骨灰撒散。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七条 逝者火化后,直系亲属或委托人自愿选择相应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并在定点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一)申请办理骨灰撒散、海葬方式的,逝者直系亲属或委托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逝者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3.逝者的户口簿或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海葬的需提供陪同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6.领取人的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号。
(二)申请办理骨灰自然葬的,逝者直系亲属或委托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逝者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3.逝者的户口簿或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骨灰自然葬协议书;
6.领取人的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号。
第八条 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直系亲属或委托人,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向定点服务机构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奖补资金领取条件
(一)具有吉林省户籍的逝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或其委托人领取补贴;
(二)非吉林省户籍逝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需凭领取人吉林省内暂住证或吉林省居住证明领取补贴。
第五章 定点服务机构
第十条 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机构由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主要为有资质的殡葬服务机构或海葬专业服务机构等。采取骨灰撒散方式的,定点服务机构应提供《骨灰撒散证》;采取骨灰海葬方式的,定点服务机构应提供《骨灰海葬证》、骨灰可降解容器、骨灰海葬专用绒布袋及手提袋、集体礼仪服务。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省财政厅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各市县上年度实际支出金额,按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需要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吉林省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登记汇总表》,以及实际拨款凭证,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经省民政厅审核确认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四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要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项用于组织开展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专项支出,严禁挤占挪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要做好业务登记,节地生态安葬申请材料应立卷建档,并定期移交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本地节地生态安葬数量,每季度会同财政部门汇总本地节地生态安葬情况,并按规定将奖补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对定点服务机构节地生态安葬业务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民政厅要对各地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将骨灰分成多份安葬。按照谁发放、谁负责追回原则,对骗取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