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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5-02076
分      类: 儿童福利;通知
发文机关: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5〕29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5-02076 分      类: 儿童福利;通知
发文机关: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5〕29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30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民发〔2025〕29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吉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已经省民政厅2025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2025年9月30日

吉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组织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助学工程”项目使用的中央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资金列支;使用的省级金由省级财政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列支。

  第三条 “助学工程”项目由省级民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市(州)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市辖区及本级儿童福利机构“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实施“助学工程”项目。

第二章 发放范围、标准

  第四条 “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吉民发〔2019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217号)规定,在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

  (二)未被收养。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其中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被收养的残疾孤儿符合第四条第(三)款的,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第六条 “助学工程”项目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资助对象入学就读期间。

   资助对象中的孤儿和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校就读的,由中央彩票公益金资助保障,其他资助对象由省级金资助保障。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应填写“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二)应届学生录取通知书,非应届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三)被收养残疾孤儿还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残疾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助学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及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儿童福利机构应将集中供养对象助学申请提交所属民政部门。

  相关民政部门应对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儿童福利机构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一条 收到申请材料民政部门负责确认申请对象的身份,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纳入资助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十二 资助对象在同一学历教育阶段只需要提交一次申请,并在每学年开始的第一个月内,向民政部门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进行学年复核,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提交时限(不超过三个月)各级民政部门对资助对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籍信息核实。

  第十 资助对象上一阶段学历教育毕业后接续转入下一学历教育阶段的,重新提交助学申请。未连续就读的,助学金发放至连续就读最后一个学历教育阶段。学历教育阶段指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等不同受教育阶段。

  资助对象连续两次及以上就读同一层次学历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保障,但因客观原因确需连续就读的,须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 资助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及时终止发放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自愿申请退出资助的;

  (二)资助对象未能提交学年复核材料,无法证明是否连续就读的

  (三)资助对象毕业、肄业、结业后不再连续就读

  (四)资助对象身份被证明不实、伪造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申领助学金的;

  (五)资助对象死亡的;

  (六)资助对象就读期间受到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延期毕业、留级等处分或主动申请退学的;

  (七)资助对象就读期间被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八)其他应当取消助学资格的。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 省级民政部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统计每学年“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人数,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定资助对象人数,确认项目资金需求编制预算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上一学年助学金使用有结余的,应结转下一学年使用。上一学年助学金拨付不足的,可在下一学年追加申请不足部分。

  “助学工程”项目周期按学年计算,即每年9月1日至下一年8月31日。省级民政部门核准每学年全省“助学工程”项目统计人数后下拨“助学工程”项目资金。“助学工程”项目资金预算按整学年申请。

  第十 各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渠道,按季度或学期发放助学金,并及时告知资助对象及其监护人。

  第十 特殊情况的办理:

  (一)资助对象在校期间入伍的,自入伍的次月起停发助学金。退役后连续就读的,持相关证明、《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就读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等材料,重新认定助学资格,符合条件的,从办理入学手续的当月起恢复助学资格

  (二)资助对象因伤病、出国等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从休学的次月起停发助学金。复学或恢复学籍后,持相关证明、《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就读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等材料,重新认定助学资格,符合条件的,从复学的当月起恢复助学资格

  (三)资助对象毕业时不满一个学期的,按整学期发放助学金。

  (四)新增资助对象未纳入当年“助学工程”项目资金申请的,可在学年追加申请未发放的助学金,并一次性发放给资助对象。

第五章 管理监督

  十九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宣传告知“助学工程”相关政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家庭巡访等方式主动了解、跟踪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的入学就读情况,并协助办理领取助学金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常态化检查、评估、监管,做好发放、停发、续发、补发等工作,提高“助学工程”项目保障的精准性。

  二十一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工作。通过调取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内数字档案,常态化开展“助学工程”项目信息核查比对和动态监管。通过实地调研、数据比对、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确保“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效果。   

  市(州)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助学工程”作为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部署,严格资金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项目结账审核程序,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十三 “助学工程”项目的资助对象应做到一人一档,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纸质档案的整理归档,1个月内完成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纸质档案按照永久保管要求妥善存放。

  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助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二)资助对象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

  (三)资助对象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每学年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或每学年查询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四)资助对象的银行卡复印件、助学金发放记录等相关材料

  (五)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助学工程”档案中还应留存《收养登记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

  第二十 发现资助对象在助学金使用中存在奢侈浪费、挥霍享乐或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相关民政部门应当批评教育、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终止发放助学金。

  发现虚报、隐瞒、伪造材料、身份被证明不实或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助学金的,终止资助的同时应当全额追回违规领取的助学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 “助学工程”项目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存在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各市(州)、县级民政部门可拓展“助学工程”实施对象范围,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本级保障。

  资助对象在“助学工程”项目保障后仍存在就学方面特殊困难的,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慈善救助等途径积极研究解决,必要时可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吉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吉民发〔202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

 

信息

姓名

   

性别

   

2寸彩色照片

粘贴

(近期)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认定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的时间

       

身份类别

□孤儿

□其他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

□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对象

被收养的残疾孤儿

学校

基本

信息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所学专业

   

入学时间

   

毕业时间

   

是否为

全日制

  □是  

  □否

是否为

新录取

  □是    

  □否

受教育阶段

  □高中  □中专  □大专  □本科  □硕士研究生

申请人

承诺

  本申请人已详细了解“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相关规定,并承诺,以上所填信息及所提交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退回已领取的助学金。如发生学业暂停或终止情形,将主动告知有关单位。

  申请人:                     

   

受理

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审核

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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