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作为六类“低收入人口”中的一类。2024年10月,民政部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作出原则性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在履行征求基层意见、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5章21条。
(一)第一章总则(4条)。明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职责分工等。
(二)第二章申请条件(2条)。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和支出具体认定条件,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界定范围、家庭收入核算和户籍条件界定等,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第三章认定程序(5条)。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认定等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实行“一次申请、分类认定”,对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同时开展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认定,实现群众利益最大化。结合审核权限下放,增加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材料环节,强化县级民政部门“事前”监督责任。
(四)第四章管理监督(6条)。明确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应主动报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作出认定之日起计算。
(五)第五章附则(4条)。明确《认定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http://xxgk.jl.gov.cn/zcbm/fgw_97981/xxgkmlqy/202504/t20250407_9151067.html
来源:社会救助处
初审:韩 雪
复审:亓智勇
终审:史治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