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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4-02953
分      类: 养老服务;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标      题: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4〕3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4-02953 分      类: 养老服务;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标      题: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4〕3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民发〔2024〕33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社会工作部,各市(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政数局、税务局、老龄办,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长白山党工委社会工作部,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政数局、税务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需求导向、提高质量;广纳人才、为我所用;改革创新、健全机制的原则,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德技兼备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到2025年,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的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人才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到2035年,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二、主要任务

  (一)拓宽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

  1.加强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支持。结合养老服务岗位特点拓宽用工渠道,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特别是到农村等养老服务基础薄弱地区。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参加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开发针对性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特别是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于专职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入职奖励、岗位补贴、技能等级奖励、荣誉奖励。充分发挥农村熟人社会文化特点,鼓励有从业意愿的劳动者参与养老服务,注重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群体到养老服务岗位就业。(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多渠道多途径吸引人才。发挥院校培养养老服务人才主渠道作用,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建立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机制,引导更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普通本科高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多渠道引进社会工作、康复服务、老年营养、心理咨询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综合能力和技术水平。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挥用人主体作用,用足用好人才引进倾斜政策,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特点,自主制定引才计划,招聘结果实行一次性备案。支持有能力、有意愿的村民和农村低龄老年人等群体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或者参与提供社区(村)和居家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跨行业跨领域人才流动。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机构开展合作,引导相关人才转型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同等待遇。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引进医务人员,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大公开招聘力度。鼓励退休医生、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或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其执业类别、范围保持不变。广泛培养服务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维护、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休闲娱乐等方面的志愿者队伍,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参与提供养老服务,把老有所为和老有所养相结合。(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能力

  4.加强专业教育培养。大力发展面向养老服务行业的职业教育,优化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康复、老年营养、老年社会工作、老年用品研发制造等相关专业,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在护理等专业增设养老服务方向,侧重培养失能失智照护等紧缺领域的养老服务人才,鼓励涉老专业在校生考取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引导更多学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稳步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本科教育,推动全省高校深化学科专业供给侧改革,加强相关高校设置养老服务本科专业,支持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为养老服务行业培养输送更多高层次人才。实施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采取订单、定向、定岗和校企合作、送培训下乡等方式,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素质。鼓励支持农村地区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等产教融合方式,引导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地区从事养老服务。(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职业能力培训。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采取集中轮训、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能力素质。持续实施职业能力提升培训,重点围绕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全面推行就业岗前培训,以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操作技能、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康卫生等为内容,重点对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等开展培训。实施全国老年医学人才培训项目,对全省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和医养结合机构的骨干医护人员,开展线下线上相结合的诊疗知识和技能培训。实施医养结合和安宁疗护服务能力提升线上培训项目,加强临床医务人员的老年医学知识等专业培训,提升临床医务人员为老服务能力。探索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教育培训质量。鼓励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创新,支持职业院校、普通高校与养老服务机构互设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探索“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实习实训”三位一体养老服务人才培育模式,组织实施“订单式”“嵌入式”培训和学徒制培训,实现教学培养与就业用人的有效衔接。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相关院校为养老服务人才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提供机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应保障其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建立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挂钩的激励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评价机制

  7.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在现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积极推进“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培养更多高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落实国家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按要求推进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健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贯通领域符合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请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鼓励引导护理学、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养生保健等相关医疗专业毕业生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从事为老服务相关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推进养老服务职业体系建设。畅通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渠道,落实评价办法,根据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可按规定纳入相关职称系列(专业)评审范围。(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职业水平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技工院校自主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社会评价,为有晋级愿望的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提供评价服务。推进养老服务领域“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落实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技能人才评价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并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老年社会工作者参与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省委社会工作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视养老服务人才使用管理

  9.优化岗位配置。引导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其功能定位、目标群体、服务特色等,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优化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配置。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评定等级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比要求,特别是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配比。根据需要设置医疗、康复、社会工作、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岗位,按照择优竞聘、人岗相适的原则聘用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持配强养老院院长和人力资源、财务、质量等方面管理岗位,鼓励设置养老顾问等岗位,探索引进职业经理人。对于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本单位常设岗位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着力打造一批懂养老、会运营、擅管理的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引领提升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运营、风险防控能力。依规配齐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物业保障、维修维护、信息管理等工勤岗位。(省民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健全用人机制。进一步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用人实际,盘活岗位资源,创造转岗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技能骨干按规定择优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鼓励技师以上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可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所占评价权重,并将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引导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内设专业社会工作科室、设置专门岗位或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工站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设置以专业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到2025年,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合理安排服务岗位,招募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规范管理。持续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和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引导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养成良好品行、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培育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发挥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大力培树诚信经营、爱岗敬业、技能突出、尊老爱老的行业先进典型,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非法集资诈骗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重点打击以销售涉老“食品”“保健品”等“养老产品”为名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通过严惩违法主体,曝光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建立红黑名单,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养老机构经营主体和人员,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进行公示,开展失信惩戒。(省民政厅、省政数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

  12.提高薪酬保障水平。坚持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制度,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人才薪酬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调查发布养老服务人才市场工资价位信息,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确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一线护理岗位倾斜。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劳动用工管理,指导用工单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依法合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业务和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积极引进科技助老产品和服务,减轻员工劳动强度、改善工作条件。(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褒扬激励力度。做好国家层面养老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推荐对象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定期举办省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落实获奖选手奖励、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按程序申报建设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吉林省首席技师工作室。鼓励各地组织开展“最美养老服务工作者”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养老服务人才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省人社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等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员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补贴。健全税收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工作机制,针对养老服务机构“量体裁衣”,细化推送内容,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互动平台、微信、短信等途径,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对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愿享尽享。(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协调机制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摸清本地现有养老服务人才年龄结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认证等情况,测算人才缺口类型、数量,全面排查涉及养老服务的院校、培训机构地域分布、专业设置、课程开设、人才培养等情况,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人社部门负责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措施,支持养老服务等事业单位科学制定招聘计划,合理设置招聘条件,改进招聘方式,公开招聘所需专业技术人才,持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教育部门负责优化养老服务专业设置,结合行业发展新态势,动态调整增设相关专业并完善教学标准体系,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财政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政策措施。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督促指导。发挥省老龄办统筹协调作用,分解细化相关部门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涉及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政策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依托全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信息和信用管理模块,完善信息采集和大数据管理,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调查、统计、评估和信用公示。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做好政策衔接,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省民政厅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委社会工作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老龄办

   2024年10月10日

  政策解读:《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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