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4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民议字〔2024〕2号
王*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困群众救助保险助力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收悉,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银保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有关工作情况
党的二十大以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决策部署,今年4月牵头制定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进一步作出系统安排部署,我省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一)基本生活救助提质增效。实行省定最低指导标准机制,城乡低保标准月人均分别达到643元和483元,位列全国第28位和26位;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均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分散和集中供养人员补贴标准分别达到年人均9547.2元和6935.5元。建立困难群众电价补贴制度,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每户每月享受10度免费电量。建立贫困老年人口脱贫补贴制度,给予每人每月20元生活补贴。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造成突发困难的急难型救助对象,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给予救助;对因教育、医疗等必要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对象,按每人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二)专项救助不断巩固拓展。在医疗救助方面,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参保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参保定额资助。2023年,低保、特困及脱贫人口等个人自付住院合规医疗费起付标准降低到3000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在教育救助方面,对在学前教育至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且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通过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等措施给予教育救助。2021年至2023年,为3.09万人发放助学金,帮助1.24万人争取国家助学贷款。在住房救助方面,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城市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农村通过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2021年至2023年,给予23.89万人租赁补贴,帮助0.8万人危房改造。
(三)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探索“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已惠及全省7.5万困难群众。积极发展基本养老服务,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持续开展慈善帮扶活动,接续实施“圆梦大学”项目,对被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低保家庭、脱贫家庭考生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2023年资助2541名困难考生;接续实施“慈善助医”项目,联合省内20余家医院,对患有肿瘤、股骨头坏死、白内障等疾病的生活困难患者给予慈善救助,2023年救助1296人。鼓励开展救助保险业务,我省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安华农险等财险机构开办了政府防贫救助保险、防贫救助责任保险、防贫保团体人身医疗保险等救助保险业务,涵盖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障、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障、意外伤害残疾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家庭财产损失补偿、收入损失补偿、因学致贫救助等多个方面。2023年,共为35万余人提供救助保险服务,累计赔付支出857万元。
二、积极推动建议落实
(一)关于出台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作用,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情况的困难群众,在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上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商业救助保险。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和操作指南,探索开展多元有效救助方式,创新“物质+服务”模式,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积极推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通过设立冠名基金、专项基金和帮扶项目等方式,发挥慈善救助帮扶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中的补充作用。
(二)关于制定资金预算。全省各级财政高度重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不断加大对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保障力度,2023年各级财政共筹集拨付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53.3亿元。按照中央和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支出,暂不能用于投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险。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待财政承受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列支预算资金。
(三)关于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民政部门以“急难救助”为抓手,瞄准解决城乡居民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推动救助资源整合,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财政部门按照分层分类救助,参照相关省份经验做法,积极研究推进困难群众救助保险发挥政策叠加效应。银保监局助力各地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保险+救助服务”新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完善保险产品供给、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加强救助保险宣传工作。在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的指导下,为困难群众提供专业化社工服务。
吉林省民政厅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