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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4-00912
分  类: 养老服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4-00912 分  类: 养老服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24〕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落实民政部等11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满足社区居家老年人就餐服务需求,切实提升全省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聚焦老年人就餐需求与实际,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多元推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逐步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2024年,全省每个街道当年建成老年助餐服务场所不少于2个,每个乡镇不少于1个,全面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2025年,全省每个街道、乡镇当年再建成老年助餐服务场所不少于3个,服务半径进一步扩大。同时,深入探索老年助餐服务有效模式,在提质增效上下功夫。

  2026年及以后,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城乡社区(村)延伸,助餐服务场所增量明显,老年人较多且居住集中、助餐服务需求较高的社区(村)实现全覆盖,老年助餐网络不断完善,老年助餐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2024年前已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地方,要在完成上述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升服务质量,打造全省老年助餐服务表率。

  二、主要措施

  (一)多渠道布点,建设布局合理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包括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各县(市、区)充分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用餐需求、服务半径和现有餐饮资源状况,制定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布局规划,城市按照“一刻钟”就餐服务圈合理布局,农村优先在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村、组布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要配备适老化设施,创造老年人用餐良好环境。

  1.新建改建一批。充分挖掘新建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补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国有企业、农村等闲置房产资源,因地制宜改建一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现有各类资源无法覆盖的,要结合老年就餐服务需求,规划新建必要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完善拓展一批。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食堂向居家老年人开放;支持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综合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养老大院等拓展完善助餐功能;鼓励学生餐桌兼营老年餐桌;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物业用房可以用于老年助服务场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

  3.社会合作一批。价格普惠、环境整洁、交通便利,且愿意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协商作为老年助餐合作单位,指导增设老年人助餐窗口,开辟老年人用餐专区,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餐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

  4.互助共建一批。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选择具备条件的家庭设立助老餐桌,同村同组老年人自我服务、自供食材,抱团解决就餐难题。(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二)多样化服务,完善便利可及的老年助餐供给机制。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结合老年人居住、收入、身体状况等因素,实现多样化助餐服务。鼓励、支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创新老年助餐形式。

  1.午餐优先,兼顾多餐。各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扩展到早、晚餐服务,并确保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普惠为要,合理定价。根据老年人用餐服务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科学制定食谱,合理确定价格。优先供应大众化家常菜,保证老年人吃得起、吃得可口、吃得健康、吃得放心;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实行差异化优惠价格服务,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要加大优惠力度。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餐食。(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

  3.来去结合,送餐上门。对无法到助餐场所就餐的,要引导支持餐饮企业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村设置集中“配送点”,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探索发展农村移动型助餐服务,通过助餐车扩大服务覆盖范围。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满足为行动不便、居住偏远老年人送餐上门的需求(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

  4.简化手续,智慧助餐。各地要建立助餐服务信息系统,采取刷脸、刷身份证、公交卡、银行卡、社保卡等方式,自动完成支付结算,适时生成老年人就餐信息。开发手机端APP等点餐平台,方便老年人网上点餐。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积极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打造阳光厨房、透明厨房,让老年人便捷就餐、安心就餐。(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

  (三)多形式运营,打造多方参与的老年助餐支撑体系。各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建设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除依托公办养老机构、农村养老大院等建设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以及部分不适合市场化运营的外,原则上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市场主体举办老年餐厅。鼓励将辖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统一交由专业的养老服务组织、大型餐饮企业连锁化运营,形成规模效应,降低运营成本。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通过“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等模式,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难问题。(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

  (四)多维度支持,助推老年助餐可持续发展。各地要将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形成资金、政策、资源合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

  1.财政补助。各地应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研究制定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政策。省级统筹使用中省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对公有产权及政府租赁房产新建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给予建设补助,其中,社区老年食堂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补助不超过50万元;依托农村养老大院建设的老年食堂,按照每个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已投入使用且运营3个月以上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根据各地上年度老年人就餐人次和补助标准,连续给予3年运营补助其中,社区老年食堂每年不超过2万元、农村老年食堂(农村家庭助老餐桌)每年不超过1万元各地可根据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状况等因素,结合本地运营补贴政策统筹发放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州)、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2.税费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税务局)

  3.房租减免。利用公有产权及政府租赁房产新建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实行公建民营鼓励各地按照规定适当减免房屋租金,降低运营成本。运营方要制定老年人用餐优惠价格,让利于民。(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建厅)

  4.金融扶持。对市场主体兴办的老年餐厅的融资需求,积极向银行机构予以推荐,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费服务,做好跟踪反馈督导等工作,为企业争取信贷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民政厅)

  5.场地支持。新建居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居住区按标准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

  6.人力支持。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老年人助餐服务开展情况,开发一定数量的老年助餐服务公益性岗位。(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7.社会参与各地要积极引导、鼓励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乡贤能人等,以慈善捐助、冠名资助、公益服务、结对帮扶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类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建立服务评价激励机制。鼓励设立“孝善基金”,引导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助力老年助餐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

  8.购买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鼓励各地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食品消费券等。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强化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把老年助餐服务作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过问、亲自调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纳入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统筹推进。  

  (二)压实各方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化完善已有方案。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要统筹谋划、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细化出台具体扶持政策,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四)做好督促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督促指导各地根据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工作;适时开展工作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注重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五)完善管理机制要切实制定和完善相关准入机制、日常运营机制、考核评估机制、退出机制、奖惩机制和权利救助机制,确保老年助餐服务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强化绩效管理,省民政厅要加强对老年助餐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的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政策解读:《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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