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
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
吉民发〔2023〕67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调整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20号)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将2024年度全省各地执行最低指导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指导标准
城市低保最低指导标准依次为月人均770元、660元、620元和560元,农村低保最低指导标准依次为月人均500元、470元、440元和410元。各地根据所属档次,科学合理制定2024年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一)全省城市低保省定最低指导标准
1.第一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770元,包括长春市。
2.第二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660元,包括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松原市、梅河口市、双阳区、九台区、农安县、公主岭市、延吉市。
3.第三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620元,包括德惠市、榆树市、磐石市、桦甸市、伊通县、东辽县、东丰县、通化县、柳河县、集安市、前郭县、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
4.第四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560元,包括白山市、白城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永吉县、舒兰市、蛟河市、双辽市、梨树县、通榆县、辉南县、江源区、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临江市、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乾安县、长岭县、扶余市、安图县、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
(二)全省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指导标准
1.第一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500元。包括长春市。
2.第二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470元。包括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双阳区、九台区、德惠市、农安县、榆树市、公主岭市、永吉县、桦甸市、磐石市、蛟河市、舒兰市、双辽市、梨树县、东辽县、东丰县、通化县、辉南县、集安市、临江市、扶余市。
3.第三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440元。包括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伊通县、柳河县、江源区、抚松县、长岭县、乾安县、延吉市、敦化市、珲春市。
4.第四档次最低指导标准为月人均410元。包括白城市、长白县、靖宇县、洮南市、大安市、通榆县、镇赉县、前郭县、图们市、安图县、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
二、全省特困供养最低指导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城乡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20%和10%。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不低于省定最低指导标准的”要求,尽快调整2024年度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于2024年1月底前以民政、财政两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公开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分别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