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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3-02113
分      类: 党派团体提案;建议提案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05日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D81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民议字〔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3-02113 分      类: 党派团体提案;建议提案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05日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D81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民议字〔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6日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D81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吉民议字〔2023〕7号

农工党省委会:

  贵会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独生子女家庭失能老人照护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感谢贵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高度重视,并为我们提出了宝贵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省民政厅高度重视您处的建议,立即安排相关处室认真予以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支持养老机构设施建设。近年来,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实现了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一所以收住城乡困难失能、残疾老年人为主的县级层面养老机构的目标,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现了应收尽收。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保障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养老服务需求。

  (二)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试点工作。安排资金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失能(失智)人员照护专区,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专区服务。目前,全省建设失能专区的养老机构已有65家,失能专区床位已达3176张。投入资金为公办养老机构配备护理型床位,到2022年底,全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53.4%

  (三)提升养老机构失能照护服务水平。制定《“吉致吉品”机构养老服务》团体标准。与省市场监管厅共同开展打造养老服务品牌工作,提升我省机构养老服务水平。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行动,提升养老机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服务水平。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中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四)建立社区居家养老巡访关爱服务制度。我省在全国率先推出居家老年人关爱体系建设,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发了系统平台,在为全体老年人建立电子档案基础上,重点对独居、空巢、留守、特困、高龄、失能、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8类老年人开展入户巡访,从身体、经济、安全、需求等方面全面掌握居家老年人的基本情况,依托现有救助政策,实现应救尽救、应帮尽帮、应扶尽扶,全面构建起巡访、帮扶、服务“三位一体”关爱体系。通过巡访关爱,政府部门可及时了解居家老年人的日常情况,防止意外发生,同时根据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精准对接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的精准性和可及性。到2022年底,重点对象巡访帮扶已经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截至目前,全省走访老年人家庭41.36万户,采集老年人数据46.65万人;巡访8类重点老年人22.57万人次;巡访工作人员2.87万人。

  (五)积极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长春市争取到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试点,获得专项补助资金2562万元,建设家庭养老床位2500张,服务数量不少于5000人次,相当于新建25个中等规模养老机构,进一步解决贫困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指导吉林市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延伸工作,探索养老机构将服务延伸至社区和老年人失能家庭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各地积极参加民政部养老服务先进评选、中国社会报养老服务典型案例评选。向民政部推荐养老服务先进个人6名、先进单位3个;向中国社会报推荐养老院长2人、养老护理员2人、老年社会工作者2人。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人员给予晋升职业等级等荣誉奖励。开展了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调研,将通化市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制度做法转发全省。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文件印发《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养老护理员4项奖励激励制度,包括入职奖励、工龄奖励、技能等级奖励、表彰奖励等,明确了相关标准及具体规定。

  (七)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初步构建起了多部门联动、全方位覆盖、多举措并用、全过程扫描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

  二、下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聚焦独生子女家庭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上的“急难愁盼”,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充分听取委员建议,在继续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失能老年人照护机制上下功夫,让独生子女家庭失能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一)落实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常态化督查,确保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到2025年年底,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二)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综合嵌入式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制定完善其建设指南及服务规范标准化,发展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底,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的覆盖率总体达到60%2023年,将建设100个综合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100个社区老年食堂纳入省政府民生实事任务。继续给予资金支持,确保省政府民生实事落实落地,提升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2025年底前,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助餐助浴服务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同时要求新建社区综合嵌入式养老服务中心配套建设老年食堂或具备助餐功能。鼓励支持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食堂对服务范围内的独生子女家庭失能老年人提供免费送餐、生活照料、心理疏导、助医助行等服务。

  (三)落实吉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养老服务工作方向及目标任务。督促各地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物质帮助、照料服务、关爱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其中包括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动员社会力量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探访关爱、精神慰藉、照料服务等。

  (四)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配合卫生健康和医保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评估标准,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制,推动评估结果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养老服务及享受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五)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及康复辅具应用。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等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2025年年底前完成不少于4万户。积极推广老年人康复辅具、智能化家居等产品在家庭、社区的应用。

  (六)帮助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依托社区嵌入式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及培训服务,对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探索开展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志愿服务为有需要的失能照护子女及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和精神慰藉。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家庭照护者培训,将家庭照护者纳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七)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配合省医保局等相关责任部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提高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与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八)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针对居家失能老年人照护难问题,积极推进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推进养老机构将服务传送到老年人家庭,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上门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完善上门照护的服务标准,进一步规范合同范本,让居家失能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范围。

  (九)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督导各地落实《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可度。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对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等进行培训。继续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推动成立吉林省康养职业学院,培育养老服务管理专业人才,为养老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十)充分发挥慈善、社会组织、志愿服务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围绕关爱失能老年人开展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慈善活动,依法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管。引导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及在校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与失能老年人生活服务、精神慰藉有效对接。

  (十一)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促进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化,支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围绕失能老年人的生活起居、安全保障、医疗卫生、保健康复、学习分享、社会参与、心理关爱等切实需求。探索建立“时间银行”机制,依托志愿服务及社会工作平台,发展城乡互助养老,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长期照料、巡访关爱等服务。同时,加强对综合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食堂等普惠型养老服务内容的宣传解读和新闻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提升失能老年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认可和满意度,满足失能老年人“家门口”养老的愿望。

吉林省民政厅

20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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