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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2-05538
分  类: 社会事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25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省内通办”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2〕5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2-05538 分  类: 社会事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25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省内通办”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2〕5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5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省内通办”的通知
吉民发〔2022〕51号

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3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前期开展吉林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省内通办”试点工作情况,决定在全省实施吉林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省内通办”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省内通办”适用于吉林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即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吉林省的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吉林省内地的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吉林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三)当事人选择在省内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并由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四)吉林省内居民补领结婚登记证仍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实行“省内通办”。实行“省内通办”后,各地可根据登记量,视情实行预约办理制度。

  二、实施时间

  结婚登记“省内通办”自202311日起实施。省民政厅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后续有关要求及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内地居民跨区域办理结婚登记改革工作是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要求,是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平稳有序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措施,科学研判形势,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压实风险防控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抓好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持续抓好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着力解决婚姻登记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打造作风优良、依法行政、安全规范、服务周到、群众满意的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升婚姻登记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妥善处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政务服务APP等渠道,加大结婚登记“省内通办”工作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的知晓度,确保通办工作真正惠及群众。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宣传力度,为推进“省内通办”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吉林省民政厅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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