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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2-05141
分      类: 社会事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04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与安置落户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1〕36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2-05141 分      类: 社会事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04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与安置落户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1〕36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4日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寻亲与安置落户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2136

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公安局,各县(市、长春市双阳区、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民政局、公安局:

  为加强全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与安置落户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201622号)和吉林省两办《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加强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与安置落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滞留人员寻亲工作

  (一)开展身份快速查询工作

  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要在24小时内将无法查明份流浪乞讨人员信息上传至全国救助寻亲网,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电子照片等方式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进行快速查找甄别。对于一时查找不到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机构。

  (二)开展人脸识别对比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对经快速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所有滞留人员,按要求进行高清晰度人像照片采集,交由属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初步人脸比对,并持续跟踪比对结果。属地公安派出所初步人脸比对无结果后,要将采集的线索信息交由省公安厅统一汇总。省公安厅在公安机关相关人口信息库中进一步进行比对查询,并向属地公安机关反馈比对查询结果。

  (三)开展寻亲服务长效工作

  各地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所、托养机构、医疗救治机构要确定专门联络人、联络电话,做到定人、定岗,建立滞留人员身份查询联络机制。公安机关DNA比对结果,要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反馈;救助机构通过全国救助寻亲网、报纸公告、新媒体等寻亲平台寻亲成功后,也要及时将信息反馈公安机关。托养机构发现救助对象的身份信息后,应及时向救助机构和公安机关反馈,提高寻亲成功率。

  二、做好滞留人员落户工作

  (一)落户对象

  被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满3个月,且通过询问户籍信息、在全国救助寻亲网推送寻人启事、采集DNA比对、人脸比对等手段,仍无法查询核实户口登记信息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均为落户对象。

  (二)落户地点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移交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为无法查询核实户口登记信息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落户流程

  1.落户准备。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前,救助管理机构需对落户人员进行相关体检和传染类疾病筛查,并将体检报告装入个人档案。

  2.落户申请。救助管理机构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并报同级政府予以安置。同级政府同意后,按照一人一函的原则向公安机关出具办理落户函并附滞留人员户口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1)《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申请表》,包括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籍贯(无法确定的按救助机构所在地确定)、民族、人像等基础信息。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拟定命名规则,为无姓名的长期滞留人员编制姓名;对无法提供年龄信息的,通过询问、目测等方式确定出生年份;对未成年人可以通过骨龄鉴定等方式确定其实际年龄;(2)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3)已报请公安机关采集入库比对DNA数据及人脸比对材料以及反馈结果;(4)落户人员的相关档案(复印件)。滞留人员已先行安置到其他福利机构的,由所在福利机构申报落户,救助管理机构提供落户帮助。

  3.落户办理。公安机关收到民政部门落户申报材料30天内,完成申请落户人员与公安机关违法人员信息库联网比对、人像信息比对以及网上重复人口信息排查等工作,并在调查、比对结束后的10天内,就是否给予落户函告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落户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前往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户口登记时,应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待后期进一步核实身份后再做出相应处理。

  4.户口注销。长期滞留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在日常工作中,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如确认其有其他户籍身份的,应当及时相互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注销其登记的户口;原籍地户口已注销的,应予以恢复。民政部门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接送返乡等工作。

  三、做好滞留人员安置工作

  (一)区别安置

  1.具有精神障碍的安置对象,由户籍地社会福利医院接收、安置。没有社会福利医院的,安排其他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安置。

  2.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安置对象,没有精神障碍、且经过体检没有急性传染病、重大疾病、明显外伤的,由户籍地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安置;没有儿童福利机构的,安排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3.年满18周岁的安置对象,没有精神障碍、且经体检没有急性传染病、重大疾病、明显外伤的,由户籍地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安置。

  4.经体检具有传染类疾病及重大躯体疾病的安置对象,由户籍地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安置,并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送至有资质的专科类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二)安置经费

  落户安置后,本年度符合纳入特困供养条件滞留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自付部分),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支付给社会福利机构至当年12月底,下一年度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体系;不符合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条件滞留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按照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自费人员收养标准由救助管理机构支付。未办理落户前产生的生活费、医疗费由救助管理机构承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

                                        20218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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