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民政部
办公厅印发的《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的通知
吉民办函〔2019〕7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31个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42号)相关规定,2019年8月3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民办函〔2019〕107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明确了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员应当面向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信用风险提示,请当事人签名并按指纹。登记完成后,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与其他婚姻登记材料一并存档。各地要严格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的通知
民办函〔2019〕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的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现印发你们,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启用。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员应当依此告知书内容,当面向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信用风险提示,请当事人签名确认并按指纹(一人一份);登记完成后,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两份告知书与其他婚姻登记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附件: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民政部办公厅
2019年8月3日
附件
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的相关规定,本婚姻登记处郑重告知如下:
在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时,不得采取以下行为:一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二是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三是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四是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否则,您的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此因个人不诚信行为引起的信用惩戒、各类法律责任一律由您个人承担。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请认真阅读上述告知,无异议后请在下方横线处亲自书写“以上内容已阅知”后签名并按指纹确认。
确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