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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2-05062
分      类: 社会救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15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办字〔2017〕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2-05062 分      类: 社会救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15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办字〔2017〕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吉民办字〔20173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高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建立健全物价联动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616号)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市(州)调查队参加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切实做好衔接配合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资金需求测算。各地要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情况,根据物价部门提供的市场价格涨幅,科学测算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及所需资金,并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保障资金,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要及时启动物价联动机制。各地要积极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系机制的通知》要求,只要“(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就应立即启动物价联动机制,为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要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联动机制启动后,要及时将当地补贴发放情况(发放人数、发放标准、发放资金、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等),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吉林省民政厅

  201721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确保联动机制发挥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基础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密切关注物价变化趋势,重点关注两节”“五一”“十一等节日期间物价上涨情况。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科学测算资金需求,争取财政部门提前安排资金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在物价上涨达到启动条件时能够及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协助组织实施

  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落实。联动机制启动期间,配合做好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对象核定、数据统计、资金发放等工作,确保上述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大幅上涨而降低。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分别计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资金科目下的临时补助栏目。

  三、及时上报情况

  各地要及时收集、汇总辖区内各地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情况,掌握启动时间、发放标准、发放人数和发放资金等相关数据,梳理、分析各地工作成效、典型做法及困难问题。2017两节期间辖区内联动机制的实施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附表,于2017220日前报民政部社会救助司。

 

  民政部办公厅

  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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