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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2-02258
分  类: 社会救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20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病、残、老”群体低保兜底保障相关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电〔2019〕4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2-02258 分  类: 社会救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8月20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病、残、老”群体低保兜底保障相关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电〔2019〕4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30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

“病、残、老”群体低保兜底保障相关措施的通知

吉民电〔2019〕4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859号)要求,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有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病、残、老”群体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病、残、老”群体享受低保待遇政策条件

  (一)明确低保待遇“准入”条件。

  1.落实“无力脱贫兜底一批”。将家庭主要劳动力患病、残疾和年老的贫困家庭,以及身体残疾、孤寡老人、长期患病且通过产业就业帮扶无法脱贫的家庭,按政策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确保贫困家庭的收入水平不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

  2.落实“支出核减纳入一批”。将因病支出型且有持续重大支出的贫困家庭,家庭年收入扣减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享受一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3.落实“单人户”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未脱贫建档立卡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政策。在核算申请救助家庭收入时,城乡老年人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和高龄老人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脱贫攻坚期间内,对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对象获得的扶贫项目保底收益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三)明确“病、残、老”群体补助标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增发补助金,平均增发比例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对于低保家庭中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困难程度,自行确定增发补助金比例。一人同时具备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高比例情形增发。

  (四)明确低保待遇“退出”条件。落实“脱贫渐退扶助一批”。对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享受扶贫政策或通过就业以及自主创业后暂时脱贫,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低保家庭,实行“脱贫渐退扶助一批”,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到2020年底,使其通过扶贫政策和低保政策的“合力”实现稳定脱贫,低保补助金年度递减幅度为25%。出现就业收入大量减少、因病支出大量增加等情形,民政部门应根据该家庭申请,重新核定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审核之月下月起,终止“脱贫渐退”,按照重新核定后的家庭收入给予差额救助。

  二、落实“病、残、老”群体特困救助供养政策

  (一)将申请特困救助供养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将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一)提高救助时效。开展“先行救助”,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审批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手续。推进“权力下移”,县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困难群众实际需求,通过当地政府授权方式,将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民政部门配合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情况,核定并提前拨付备用金。

  (二)拓展救助方式。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也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实施救助。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参与临时救助管理服务工作。

  四、开展两类对象信息比对

  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95号)要求,开展两类对象信息比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实现稳定脱贫且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出低保,做到进出有序。重点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量兜底保障数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内老年人、患病(其中,重病)和残疾(其中,重残)人员情况;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没有纳入低保范围情况;返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临时救助情况。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各地民政要与扶贫(发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对未纳入低保和特困范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一次全面排查,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吉林省民政厅

   201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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