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D61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吉民议字〔2021〕8号
省工商联:
省工商联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异地商会登记及归口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的统一指导和服务的建议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6年-2019年,我省按照“五分离、五规范”的任务要求,先后开展了3批行业协会商会(包括异地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试点,实现政会分开、管办分离,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运行。2019年12月,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等10部门印发了《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方案》,目前,省级异地商会已经全都完成了与行政机关脱钩,业务主管单位由原省经合局变更为无业务主管单位。2020年4月,国家脱钩工作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名单确定有关问题政策问答的通知》(联组办〔2020〕1号),进一步明确“各地不得通过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方式规避脱钩改革。”“已完成脱钩改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再重新设立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当前国家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相关政策要求,不能将已脱钩和新登记的异地商会统一由工商联作业务主管单位。
二、关于明确部门管理职责的建议
(一)不断加强社会组织工作的组织领导。社会组织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省委、省政府对社会组织工作始终高度重视,2018年6月,我省成立了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的“吉林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民政厅等33个部门组成,是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2019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进一步细化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明确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社会组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协调全省社会组织工作,研究和决策全省社会组织工作重大问题;指导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将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成立“吉林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强化了我省社会组织工作的统一领导,提高了我省社会组织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我省社会组织工作。2020年11月26日召开的领导小组会议上,领导小组组长阿东副省长强调,要落实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不脱管”机制,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原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脱钩后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起行业监管责任。
(二)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2015年,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对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做出了具体安排,明确提出: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并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制。2017年9月,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转发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吉发改经体联〔2017〕495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明确提出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实现“脱钩不脱管”。
三、关于推进各级异地商会党建归口工商联管理的建议
(一)脱钩后异地商会党建工作归口属地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办法》(吉组发〔2016〕12号)要求,各级异地商会党建工作,已与原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门办理脱钩手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所在市(州)、县(市、区)非公党工委分级领导和管理。
(二)省民政厅指导省级异地商会党建工作已建立管理体制。2018年1月,27个省级异地商会建立吉林省异地商会联合会,2018年11月,省非公党工委批复成立吉林省异地商会联合会党委,明确其党组织关系隶属省社会组织联合党委(依托省民政厅建立),形成了省级异地商会登记管理与党的建设工作统一归口省民政厅指导的工作管理体制。
(三)异地商会党建工作指导体系已经建立。根据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吉办发〔2016〕24号)规定,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有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政治责任。2021年全省组织部长会议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协调推动社会组织党建,依托民政部门普遍建立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和工作机构。现已形成省、市、县社会组织分级登记管理工作与党建工作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因此,现阶段不必推动全省异地商会的党建工作归口工商联管理。
吉林省民政厅
2021年5月28日
(联系人:刘** 联系电话:8915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