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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1-00654
分      类: 儿童福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1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1-00654 分      类: 儿童福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1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21〕7号

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2020年年底,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在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保障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并对精准认定失联情形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据此,我省有关政策保障事项调整如下:

  一、 扩大和调整保障对象范围

  (一)扩大和调整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范围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942号)规定情形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这一情形,将原“非法入境被遣送”情形调整为“被遣送(驱逐)出境”。据此,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同时调整《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

  (二)扩大和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对象范围。在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947号)规定情形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这一情形,将原“非法入境被遣送”情形调整为“被遣送(驱逐)出境”。据此,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对象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符合重残、重病、失联情形之一的,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同时调整《吉林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2)。

  (三)被撤销监护资格和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界定标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吉民发〔201942号)及(吉民发〔201947号)文件进行界定。

  二、精准认定失联情形

  (一)公安部门协助认定。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3),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组织各方评估认定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形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4)进行认定。

  (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认定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三、积极做好关爱服务和动态管理工作

  (一)加强信息比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二)加强主动排查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可协助其办理申请、查验等认定工作。要结合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积极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不落一人”。

  (三)加强关爱保护工作。对已经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专业社工和志愿者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对家庭监护薄弱的儿童应适当增加探访频次;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切实做好监护兜底工作。各地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四)加强动态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本通知自202111日起执行。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

  附件:1.《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吉林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3.《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4.《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121

附件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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