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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0-01690
分  类: 社会救助;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持续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0〕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0-01690 分  类: 社会救助;意见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持续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0〕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7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持续

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民发〔2020〕9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民办函〔202021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和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要求,2020年,全省持续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围绕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坚决清理纠正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

  (一)清理纠正低保兜底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及时将未纳入低保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参照“单人户”政策纳入低保范围,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再按低保政策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口、建档立卡边缘人口等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

  (二)清理纠正“脱贫渐退”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享受扶贫政策或通过就业以及自主创业后暂时脱贫、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农村低保家庭,实行“脱贫渐退”政策。“脱贫渐退”期间家庭经济状况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审核之月下月起,终止“脱贫渐退”,按照重新核定后的家庭收入给予正常差额救助。要精准审慎把握低保退出政策,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必须全面评估退出后的返贫风险,坚决避免“运动式”“指标式”“摊派式”等“一刀切”退保问题发生。

  (三)清理纠正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返贫人口和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贫困人口,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骤贫返贫。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通过政府授权方式,将急难型和支出型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并全部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分档设定救助标准,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清理纠正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县级民政部门要完善供养服务协议,在吉民发〔201768号文件规定事项基础上,充实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监护人)基本信息、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要求、照料服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指导乡镇(街道)与特困人员签订照料服务协议以及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将集中供养需求的分散特困人员全部安排入住机构供养。同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评估工作,精准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精准实施照料护理服务。

  (五)清理纠正因疫致贫返贫兜底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市州级民政部门应与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信息比对,指导县级民政部门结合社区疫情监测开展排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及新冠肺炎患者家庭生活状况,及时将因疫致贫、因疫返贫人口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兜底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

  二、围绕强化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切实加大监督惩戒力度

  (一)聚焦群众关切,加大焦点问题整改落实力度。认真梳理分析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责任,实行对账销号。认真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严肃查处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尤其是民政干部职工近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问题。配合住建部门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二)聚焦安全隐患,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力度。深入排查资金筹集、拨付、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以及在系统操作、证折发放、补助金代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和监管盲区,强化风险意识,加强资金监管,做好源头防范。

  (三)聚焦公平公正加大问题线索查办督办力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确保工作时间有人值守、有人处置,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重点线索,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强化以查促改,涉嫌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严肃查处专项治理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纸上整改问题,经办服务中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事难办问题,以及农村低保等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兜底保障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社会救助领域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机构严肃查处。

  三、围绕健全制度保障长效机制,着力强化工作运行体系

  (一)健全制度机制。认真查找制度机制建设不足和短板,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完善政策规章。制定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强化公开公示和信访案件处置办法,形成长效机制。

  (二)强化项目推进。各地要在420日前,上报当地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制定施工图,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确定责任人和完成时限11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将当地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全年总体实施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典型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上报所属市(州),各市(州)整理汇总后,于1210日前报省厅社会救助处。省厅将按季度收集、汇总各地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收集各地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按季度进行公开通报。对各地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经验,省厅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进行推广。

  (三)加强调研督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难点、堵点、热点突出地区,加强实地调研,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线索直接调查督办,推动问题解决。组织开展明查暗访,随机抽取或重点选择群众反映问题较多、负面舆情突出的地方,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实地查看信息公开公示情况、抽查投诉举报电话值守情况等,面对面倾听群众呼声。

  (四)注重工作宣传。各地要通过主流媒体、门户网站、综合服务窗口等,加强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介绍,广泛动员引导群众关注和参与,用群众所得所感检验专项治理成效。

  吉林省民政厅

  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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