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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0-01233
分  类: 社会救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6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0〕7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20-01233 分  类: 社会救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6日
标      题: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20〕7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02日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20〕7号
市(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办,各县(、区)政局、扶贫办:

  按照《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部署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决定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吉林省社会救助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扶贫办  

      2020年3月26日

吉林省社会救助脱贫攻兜底保障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根据《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和民政部“全国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决定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盯住“三个一万人”,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确保符合条件贫困人口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落实《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19〕48号,持续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线合一”。2020年底,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年人均4000元确保农村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不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全护、半护和全自理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20%、10%,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

  (二)着力做好“三个一万人”兜底保障。对剩余贫困人口万人”(10063人),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措施无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保障范围,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对存在返贫风险万人”(10325人)符合渐退条件的,落实好贫困人口低保渐退政策,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足缓冲期,能急刹车;未纳入救助范围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对防止边缘人口致贫的“万人”(13603人),关注老年人、重病者、重度特殊困难群体以及收入骤减或支骤增的人足用好用兜底保障政策,坚决防止产生新贫困口。各地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个一万人”核实核准到户到人、精准对接,明确已保障和未保障但需关注人员名单,分情况落实救助政策,确保逐户逐人对帐销号

  (三)建立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三个一万人”其他存在返贫致贫风险人口的基本生活状况,加强动态监测,及时预报预警,将符合条件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兜底保障范围。一加强社会救助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重点关注未脱贫人口和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中,尚未纳入农村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人员的经济状况信息二是建立完善县级社会救助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重点关注低收入困难人群,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为基础,汇聚残疾人帮扶、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人员相关信息。三是在对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时,重点关注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信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根据监测预警情况,落实主动发现责任,逐户逐人掌握家庭经济状况。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救助或介相关部门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

  (四)落实落细兜底保障政策。一是强化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及时把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符合按户纳入条件的户纳入,符合“单人户”纳条件的单人纳入,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打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二是严格落实“脱贫渐退”政策。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且享受豁免政策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8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低保补助水平逐年按比例递减。渐退期间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审核之月下月起,终止“贫渐退”重新核定后家庭收入给予差额救助;渐退期过后不符合条件的,经评估后退出低保。要精准审慎把握救助退出政策,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退出前,必须全面评估退出后的返贫风险,仍有较大风险的可实行“退”通过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防止因退返贫一退了之三是精准核算家庭收入状况。在认定农村低保对象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对象获得的扶贫项目保底收益,在脱贫攻坚期内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扶贫项目保底收益的多大额度或多少比例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四是严格落实支出核政策。对因病支出型且有持续重大支出的贫困家庭,家庭年入扣减个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出核一批”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享受一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五)统筹实施综合救助措施完善特困供养服务协议内容,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规范的服务供养协议,指导乡镇(街道)与特困人员签订照料服务协议以及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调查分散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及时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特困人员安排入住机构,坚决避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失管”“漏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评估工作,精准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档次,精准实施照料护理服务。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及时给予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临时救助,防止骤贫返贫。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通过政府授权方式,将急难型和支出型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并全部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积极配合卫健、医保、教育、住建等部门,做好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助力三保障工作开展。入开展慈善助医助学活动,整合救助资源,拓展捐赠形式,持续加大对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救助力度。

  (六)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政策,多措并举关爱帮扶特殊困难群众。加快形成信息完整、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基础数据库,为开展精准关爱、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深入开展贫困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确保“应补尽补、按标施补”。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通过发挥相关部门救助制度合力和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等方式,妥善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个案性困难。

  (七)做好疫情期间社会救助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印发的《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吉卫明电〔2020〕191号建立乡、村两级日常巡查主动发现机制,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积极协助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及时纳入。建立健全救助对象与贫困对象比对机制,至少每月比对一次,按照临贫预警、骤贫处置、脱贫保稳的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疫致贫、因疫返贫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消除致贫、返贫风险,做好兜底保障。将因患新冠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当日审批、当日发放救助金。对申请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按照“特事特办、先行纳入”原则,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在个人承诺前提下,由村(社区)审核、乡镇(街道)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做到当日申请、当日审批,审批后可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先行给予1个月临时救助。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明确任务(2020年3月至4月)。4月10,各地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形成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具体方案,并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备案。各地要对照本方案提出的要求,结合实际,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工作举措和落实标准。

  (二)监测摸底、比对排查(2020年5月至6月)。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开展数据监测,并将监测发现的人员信息及时反馈各地。各地民政、扶贫部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深入核查监测发现的人员以及当地通过信息共享、日常走访发现的困难人员,及时掌握贫困家庭个案情况和兜底保障需求。

  (三)政策落实、应兜尽兜(2020年7月至9月)。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程序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其他民政帮扶政策的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依规发放救助资金或提供救助帮扶服务。不符合民政救助帮扶政策的人员,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其他扶贫措施,确保贫困人口能够如期脱贫。

  (四)查漏补缺、巩固深化(2020年10月至12月)。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进一步查漏补缺,开展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回头看”,及时解决发现的个案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系统总结梳理各地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提炼行动成效和工作经验。

  四、工作要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地民政、扶贫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关于扶贫工作重要指示论述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坚决克服松劲懈怠思想疫情影响,紧盯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和工作落实把兜底保障的实际行动和成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直接体现,全力推进脱贫攻

  (二)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确保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资金补助精准;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前期治理成果,着力完善制度机制,清理纠正低保兜底、脱贫渐退、临时救助、特困供养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严肃查处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密切关注时回应群众关切,防范“脱保”、“漏保”,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大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强化正面引导,创造良好氛围,切实提高救助政策普及率和群众知晓度。要及总结报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经验做法在全省宣传推广各地学习借鉴。加强经办服务人员教育培训,熟练掌握脱贫攻坚期间社会救助新政策新要求,增强困难群众的服务满意度和获得感幸福感。

  (四)进一步强化督查力度省民政厅将开展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纳入本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强明查暗访,定期调度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各地评先评优重要依据,并结合“大走访、大调研、大落实”活动,督导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各地要在每季度初月5日前,将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经验做法、意见建议等形成文字材料报所属市州级民政部门,再由市州级民政部门于每季度初月10日前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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