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19年6月,民政部等12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这是继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保障意见之后,又一个关于特殊儿童群体保障工作的重要文件,国家要求各省2020年起全面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保障对象、认定流程、保障内容、工作措施四部分构成,对保障对象范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医疗康复保障、教育资助救助、监护责任落实、建立关爱服务机制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三、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相同且同步调整。
对于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足额领取生活补贴。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四、注意事项
国家规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为确保本《实施意见》同现行的孤儿保障政策实现无缝衔接,我省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对象范围做了合理拓展,并区分为两个群体分别保障。一部分儿童的父母双方完全失去监护能力,现已在《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吉民发〔2019〕42号)中予以明确,将其参照孤儿保障。另一部分儿童的父母监护能力有限,在本《实施意见》中保障,即:父母双方符合重残、重病、或失联(并非失踪);或者父母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或失联,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五、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是聚焦特殊群体,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重要举措。至此,我省三类困境儿童全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儿童福利政策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是对监护困境儿童:包括孤弃儿童、服刑人员子女、流浪乞讨儿童、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遭受家庭暴力等监护侵害的儿童,均予以保障。
二是对家庭困境儿童:包括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通过低保、特困和扶贫政策予以保障。以及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本《实施意见》中予以保障。
三是对自身困境儿童:指自身残疾的儿童,由民政和残联组织予以保障。
六、关键词诠释
(一)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提供由残联组织发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重病:依据卫健部门地方病目录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确定;以及根据医保部门大病保障范围确定。
(三)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联系到失联人员相关手续。
(四)非法入境被遣送: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提供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死亡:提供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失踪:提供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七、惠民利民举措
(一)将父母非法入境被遣送的情形增加至规定的保障情形中
结合近年来我省各类特殊困难儿童保障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统筹考虑现行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经与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沟通协调后,将父母非法入境被遣送的情形增加至规定的保障情形中。
(二)将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保障
充分考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面临的困境,现已出台政策,将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保障(父母双方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以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儿童)。享受同孤儿标准一致的参保参合、“明天计划”和“助学工程”政策。
(三)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基于儿童成长和发展需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应高于低保和特困标准。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相同且同步调整,2020年起发放。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