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由流动人口收容遣送站工作职责》的通知
吉民字(80)22号
各市、州、县(市)民政局、各地区行署民政局:
现将《吉林省自由流动人口收容遣送站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经过实践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吉林省民政局办公室
一九八〇年四月五日
吉林省自由流动人口收容遣送站工作职责
为了做好自由流动人口收容遣送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一九七九年全国城市社会救济福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自由流动人口收容遣送站工作职责。
第一条 性质和任务
自由流动人口收容遣送站是社会救济性质的事业单位。它的任务是,在安排好收容人员生活的前提下,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查清流浪原因、住址和籍贯,及时动员回家或送回原籍,协助社队街道妥善安量。做好对长流人员的教育、遣送和安置工作。收容对象,主要是那些流入城市、食宿无着的外流农民和城市中某些流浪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具体如:(1)流入城市食宿无着的外流农民;(2)城市中某些流浪街头、生活无着、抓吃抓喝的人;(3)外地流入、一时弄不清楚住址的精神病人(武疯子除外)和痴呆傻人员;(4)长期流浪,原籍户口已注销,无处去的人;(5)浮流中愿意返籍而确无路费的人。
第二条 收容和审查
1、收容遣送站除接收外地遣送回本地的外流人员外,要在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下,按收容范围收容在本城镇的自由流动人员。要注意防止错收滥收。
2、认真做好收容人员的登记和审查工作,弄清其住址、流出原因、外流时间和流动去向等。
3、审查要提高警惕,严防各种犯罪分子混入收容人员之中。如发现有犯罪活动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
4、对于一时审查不清的,如有必要可就地进行一定的调查,但留站审查时间,一般不要超过一个月。
第三条 管理和教育
1、保障收容人员的人身自由,对收容人员严禁体罚、捆绑和关押。
2、对收容人员,要按性别分别居住,分别管理;不得用收容人员管理收容人员,不得用收容人员值班、值宿。
3、加强对收容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教育他们热爱集体,热爱劳动,遵守社会主义法制,认清自由外流的危害,使其返乡安心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为四化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生活和劳动
1、收容人员口粮,按城镇人口基本口粮标准供应;伙食费标准每人每月平均十二元。对病人、孕妇幼童等每天可增加伙食费两角。
2、对少数衣不蔽体或冬季衣不御寒的收容人员,可酌情给予实物救济,做好冬季防寒。
3、搞好收容人员饮食卫生、居住的屋内外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对患病其中包括传染疾病的收容人员要及时治疗和隔离。
4、对留站待遣的人员,可以组织参加临时性的生产劳动。但不允许因此而延缓遣送时间。收容人员生产劳动的收入,应冲销在站期间的生活费和遣送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遣送和安置
1、对收容和接收的自流人员,抓紧审查,及时遣送,不得搁延。一般留站不得超过七天,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县(市)站收容的外省、外地区自流人员,应送交本地区对口站统一遣送,就地就近的可以直接遣送省内中转站,地区对口站收容和接收的自流人员、属于本地区、东北各省的,可自行遣送,属于关内的交省对口站(四平地区收容遣送站)统一遣送。
3、对于不需要派专人遣送的,可做好工作,发给车票,自行返回原地。本人能够解决路费的,不发给路费
4、对外流人员原则上送回原籍安置,对原籍户口已经注销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外流人员,可分别送地区或省安置农场,经过教育,能够回原籍的送回原籍。对无家可归有劳动能力的外流人员,送省安置农场。
5、收容遣送站要在上级党委和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外流人员的教育和安置工作。
第六条 组织领导
1、各级收容遣送站是各级民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收容遣送站工作的领导。
2、收容遣送站在站长直接领导下工作。不设站的县(市),在民政局内设专人具体负责本地自流人员的收容遣送、安置工作。
3、地区收容遣送站,在地区民政局的领导下,对本地区各收容遣送站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4、四平地区收容遣送站,除完成本地区和四平市的收容遣送任务外,仍承担吉林省对口接收站的任务,接收转送本省、外省送来的自流人员。
5、长春市收容遣送站,除负责本地区、本市的收容遣送工作外,还承担接收转送省内的自流人员。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纪律
1、各级收容遣送站,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以及收容遣送工作有关规定,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奖惩考核制度,对表现好、完成工作任务突出者予以表扬、奖励;对违犯纪律、消极怠工者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应予纪律处分。
3、站的工作人员要增强革命事业心,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在收容遣送工作中严守下列各项规定;
(1)严禁打骂、捆绑、关押和侮辱收容人员;
(2)严禁对收容人员敲诈勒索或没收其财物;
(3)严禁接受贿赂或购买收容人员的物品;
(4)严禁克扣、挪用收容人员的生活费和口粮等;
(5)严禁用收容人员谋私利或无报酬地给外单位干活;
(6)严禁弄虚作假、冒领粮、钱物,严格财经纪律;
(7)严禁调戏、侮辱妇女。
第八条 本职责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