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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9-06860
分      类: 社会救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1月1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3〕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496H/2019-06860 分      类: 社会救助;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3年01月1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民发〔2013〕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7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

吉民发〔2013〕5号

各市(州)民政局、综治办、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综治办、经发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党群工作部,各县(市)民政局、综治办、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铁路运输站段:

  为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关于“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地方做好工作”的要求,依据民政部等17个部门印发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


  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

  为加强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依据民政部等17个部门印发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提高执行力的要求,督导检查各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水平,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全面、系统地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做到客观公正。

  二是全面督查,突出重点。以制度建设、部门协作、管理服务、源头预防为重点,突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三是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根据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确定督导检查内容,民政厅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

  四是严格监督,注重实效。以督导检查为契机,建立通报和警示制度,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政策创制创新。

  二、督导检查内容

  (一)工作保障和制度建设。重点督导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重点工作目标、救助经费保障机制等进展情况。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重点督导检查各地开展救助服务和管理、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救助管理规范化建设等进展情况。

  (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重点督导检查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帮扶、权益保障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检查程序。每年1月份检查评估上一年工作进展情况。各地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应形成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省民政厅。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按照检查项目表确定的内容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情况于每年2月3日前报省民政厅。

  (二)汇总报告。省民政厅汇总各地自查报告和各成员单位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省民政厅领导批准后,以通报形式报送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并上报省政府。

  (三)结果应用。督导检查情况将作为工作考核、资金分配、评先表彰的重要因素和参考依据。对于督导检查评价较差的地区,省民政厅牵头组织进行实地督查并责成整改,整改不力的将予以警示通报;对于检查评价结果较为优秀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检查项目表

  附件:

  吉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检查项目表

 

  检查内容与分值

  检查

  得分

  检查标准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人员救助管理作机制,每年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4分

  民政厅

 

  当地政府未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的作机制,不得分;年度未召开会议的,扣2 分。

 

  2.将包括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在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管理标管理,对重点流出地区和工作落实不力地区进行督查,4分

  省综治办

 

  未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的,不得分;未及时对重点地区和作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督查的,不得分。

 

  3.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内容,3分

  共青团省委

 

  未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预防靑少年违法犯罪作的,不得分。

  

  

  

  

  

  

  

  

  

  4.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为完善救助设施条件提供指导和支持,3分

  省发展

  改革委

 

  救助设施建设未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救助设施不符合《流浪未成 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相关要求,影响救助开展的,视情扣分。

  5.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对预算安排 、预算执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3分

  财政厅

 

  未建立稳定的救助经费保障机制的,不得分;未将救助资金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不得分;平调、挤占、挪用、骗取救助补助资金的,毎发现一例扣1 分,直到本项分值扣完为止;救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展较慢的,酌情扣分

  6.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作,组织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帮扶,为有需求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3分

  司法厅

 

  一年中未开展任何宣传活动,扣2分;流浪乞讨人员符合条件请求法律服务和 法律援助而不予提供的,或出现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女流浪乞讨的,发现一例扣1分,直到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30

  

  7.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 介绍和就业服务,3分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未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作的,酌情扣分。

 

  8.做好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作,向当地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4分

  民政厅

 

  未及时报告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的,酌情扣分。

 

  9.实现城市街面基本无流浪未成年人,点地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明显减少,3分

  民政厅

 

  街面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不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救助的,不得分:流出点地区治理不力的,不得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38分

  检查内容与分值

  检查部门

  得分

  检查标准

  10.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及时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提供临时救助服务,积极开展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告知 、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未 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 助,对危重病人和流浪精神病人直接送医或通知急救中心救治;对公安机关、城管直接或通知急救中心救治的危病人和流浪精神病人及时甄别、救助,4分

  民政厅

 

  不按规定提供救助服务,因推诿扯皮、违规操作、渎职失职等原因故意遗弃 流浪乞讨人员或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的,不得分。

  11.公安机关及时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 受救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及时引导护送 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危重病人和流浪精神病人直接 送医或通知急救中心救治;打击操控流浪乞讨人员乞讨等违(缺少后续文字,但原PDF文件上未显示后续续)

  公安厅

 

  不按规定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的,不得分;对发现或报 警求助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不按规定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造成严后果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直到本项分值扣完为止;打击操控 活动不力的,不得分。

  12.公安机关积极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別查询和安全防范工作,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4分

  公安厅

 

  未按规定提供协助的,扣2分;对严重扰乱救助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的流浪乞 讨人员置不力的,不得分。

  13.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 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做好救助 管理工作,4分

  住房城乡建设厅

 

  及时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项分值扣完为止;未按照规定协助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作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直到项分值扣完为止。

  14.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完善定点医院制度,4分

  卫生厅

 

  每有一个市(地、州)、县未确定定点医院的,扣1分,直到项分值扣完为止:未按照政策要求及时救治流浪乞讨人员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直到本项分值扣完为止:医院故意遗弃流浪乞讨人员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直到项分值扣完为止。

  1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 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3 分

  交通运输厅

 

  未按照政策规定为救助管理机构展返乡服务提供便利的,毎发生一例扣1 分,直到项分值扣完为止。

  16.铁路运输部门应对救助管理机构涉及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 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方便,3分

  沈阳铁路局

 

  未按照政策规定为救助管理机构展返乡服务提供便利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直到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17.民政部门建立完善跨省救助协作和省内合作机制,做好特殊困难流浪乞讨人员跨省返乡工作,4分

  民政厅

 

  每发生一例推诿扯皮或协作配合不力事件,扣减相关地区各1分,直到本项分 值扣完为止。

  18.建立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机制和途径,妥善安置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3分

  民政厅

 

  因安置渠道不畅,故意遗弃流浪乞讨人员的,不得分。

  

  

  

  

  

  

  

  

  

  

  32

  

  检查内容与分值

  检查部门

  得分

  检查标准

  19.积极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救助管理作队伍建设,提升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管理水平,3分

  民政厅

 

  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不得分当年未开展业务培训的,扣1分。

  20.建立健全救助服务网络,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作,2分

  民政厅

 

  未普遍形成有效救助服务网络的,扣1分。

  21.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 、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甄别、查处成年 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行为,5分

  公安厅

 

  打击拐卖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力的,不得分;对发现或接报成年人携带未成年 人流浪乞讨的未及时甄别、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直到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22.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评估工作,进行有针对性地救助保护,4分

  民政厅

 

  未按要求开展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评估作的,不得分。

  23.人民检察院及时受理并依法起诉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 护的案件,3分

  省人民

  检察院

 

  未及时受理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直到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24.指导、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职业教育,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工作,5分

  教育厅

 

  未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政策的,每发 生一例扣1分,直到本项分值扣完为止;未按规定协助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教育 矫治的,每发生一例扣1分,直到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25.村(居)民委员会建立随访制度,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3分

  民政厅

 

  未建立随访制度的,扣1分;对家庭监护指导监督不力的,扣1分;对困难家庭帮扶不力的,扣1分。

  26.依托妇儿工委作机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作, 3分

  省妇儿 委办公室

 

  未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作纳入妇女儿童工作重要内容的,不得分。

  27.积极动员组织共青团员、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丁作,3分

  共青团省委

 

  未组织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作志愿服务活动的,不得分。

  28.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作、家庭教工作的总体计划,积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3分

  妇联

 

  未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作、家庭教育作的总体计划的,不得分。

  29.残联组织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重点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3分

  省残联

 

  未将流浪乞讨残疾人纳入残疾人工作计划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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