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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000013544496H/2019-06853 |
分 类: | 养老服务;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 2015年03月26日 |
标 题: |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服务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和《2015年养老服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民发〔2015〕18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07日 |
索 引 号: | 11220000013544496H/2019-06853 | 分 类: | 养老服务;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 2015年03月26日 |
标 题: |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服务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和《2015年养老服务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民发〔2015〕18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07日 |
现将《吉林省养老服务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和《2015年养老服务工作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1.吉林省养老服务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2.2015年养老服务工作考核细则
吉林省民政厅
2015年3月26日
附件1
吉林省养老服务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相关政策,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吉政发(1201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为养老服务工作牵头部门,省民政厅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三条 养老服务工作考核遵循注重实绩、公开透明的原则,考核结果将与省民政厅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并作为全年评先选优、国家和省级试点评定以及中、省级扶持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四条 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情况。具体包括将养老服务工作列入政府民生实事、成立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养老服务工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
第五条 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具体包括养老服务相关扶持政策出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第六条 资金投入及管理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中省级资金使用、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引导资金投入、按要求配套资金情况。
第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具体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养老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养老床位数增长、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情况。
第八条 养老服务规范管理情况。具体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养老服务设施利用、养老服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九条 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发展情况。具体包括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效果。
第十条 养老服务改革创新情况.具体包括国家、省级试点承接及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情况。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情况。具体包括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养老机构中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养老护理员享受福利待遇情况。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医养融合情况。具体包括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室及纳入医保定点、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情况。
第十三条其他工作。具体包括养老服务理论研究、相关工作宣传报道、日常工作完成、受国家和省级表彰或通报、养老服务工作相关信访情况以及本办法中未提及但对养老服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养老服务工作考核的具体实施,并牵头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例会,综合各地考核评分情况,研究确定养老服务工作考核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将于每年初,根据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下达考核细则,作为全年考核工作评分依据。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工作考核分两次进行,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将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开展半年考核(对上半年工作进行考核)和年终考核(对全年工作进行考核),半年考核的目的主要是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摸底,其结果按照20%权重计入年终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考核采取查阅材料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查阅材料为主,实地抽查比例不低于30%。
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工作督查制度,对于涉及重大民生的重点工作,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将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组将在督查结束后向被督查地人民政府反馈督查意见,同时形成报告上报省民政厅党组,作为考核工作评分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考核评分公示制度,每次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将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根据考核得分对各地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排名;建立考核工作通报制度,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较差、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工作推进不积极影响全局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2
2015年养老服务工作考核细则
序号 |
项目 |
评分细则 |
计分上限 |
2015年养老服务工怍考核(1000分) |
|||
一、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情况 |
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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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将养老服务工作列入政府民生 实事 |
将养老服务工作列入政府民生实事得10分 |
10分 |
2 |
成立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
成立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得10分 |
10分 |
3 |
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 |
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每年召开1次会议得5 分,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得10分,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得15分 |
15分 |
二、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 |
45分 |
||
4 |
按照省政府9号文件精神出台具 体实施细则 |
已按要求以政府名义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得10分 |
10分 |
5 |
出台养老服务发展相关扶持政 策 |
出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得14分,其他扶持政策 每个得2分(不超过6分) |
20分 |
6 |
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优惠 政策 |
落实土地供应、税费减免、投融资扶持政策中一项得5 分,两项得10分,三项及以上得15分 |
15分 |
三、资金投入及管理使用情况 |
65分 |
||
7 |
中、省级资金使用 |
中、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和补助项目、财政资金补贴项 目抽查20%,全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得15分,出现 不合格情况不得分 |
15分 |
8 |
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扶持资金 投入 |
县级投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不足50万元得10分, 50万元到100万元得20分,超过100万元得30分;市 (州)级投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不足100万元得 10分,100万元到200万元得20分,超过200万元得30分 |
30分 |
财政资金中列支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得5分 |
5分 |
||
9 |
配套养老服务业引导扶持资金 |
按要求配套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资金 |
5分 |
其他中、省级资金下拨后有配套的,每项得5分 |
10分 |
||
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 |
50分 |
||
10 |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
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并印发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得10 分 |
10分 |
11 |
养老服务网络工程建设 |
列入2015年县级以上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计划,并按时完 成建设任务的得10分,没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没有列入计划但已经完成建设任务的地区按满分计) |
10分 |
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全覆盖得10分,没实现全 覆盖不得分 |
10分 |
序号 |
项目 |
评分细则 |
计分上限 |
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完成年初指标任务的得10分,没 有完成任务及年初没有申报的不得分 |
10分 |
||
12 |
养老机构床位数 |
养老机构床位数增长超过10%或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超 过32张,否则不得分 |
10分 |
五、养老服务规范管理情况 |
45分 |
||
13 |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
全年无安全事故,且每年仅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得2分, 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得4分,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 检查得6分,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检查且定期抽查的得8 分 |
8分 |
县级以上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利用率超过70%得2分 |
2分 |
||
14 |
养老服务设施利用 |
利用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养老服务并有相 关记录得5分 |
5分 |
利用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开展养老服务并有相关记录得5 分 |
5分 |
||
15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所有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全部完成《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证》核发得5分,否则不得分 |
5分 |
16 |
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 |
落实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得5分(抽查),没落实的不得 分 |
5分 |
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
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养老服务得5分,否则不得分 |
5分 |
|
17 |
每曰登录并关注省厅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平台,且全年缺 勤少于10天得10分,多于10天少于20天得5分,多于20 天少于30天得2分 |
10分 |
|
六、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发展情况 |
170分 |
||
18 |
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数量 |
依托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服务,且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数量少于2个(含)得15分,多于2个少于5个(含)得 30分,多于5个少于10个(含)得45分,多于10个得60分 |
60分 |
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并且覆盖50%以上城市社区得50分,覆盖50%以下30%以上城市社区得30分,覆盖 不足30%得10分 |
50分 |
||
19 |
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 服务效果 |
引入社会力量运营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 社区得5分 |
30分 |
老年协会活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开展农 村养老服务,每个村得3分 |
30分 |
序号 |
项目 |
评分细则 |
计分上限 |
七、养老服务改革创新情况 |
200分 |
||
20 |
国家、省级试点承接、开展及 完成 |
承接国家试点,每个得20分;承接省级试点,每个得10分 |
40分 |
试点工作按方案推进并完成试点任务,国家试点每个得 20分,省级试点每个得10分 |
40分 |
||
总结出可在全省推广的先进经验,每个得20分 |
80分 |
||
21 |
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
公办养老机构交由民间资本运营,毎个得20分 |
40分 |
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情况 |
30分 |
||
22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
新上岗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100%,否则不得分 |
5分 |
23 |
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 |
养老机构持证上岗率达到60%,否则不得分 |
5分 |
24 |
养老护理员享受福利待遇 |
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养老护理员享受相应津贴得10 分,否则不得分 |
10分 |
25 |
养老服务行政管理人员设置 |
单独设置福利科,且工作人员2人及以上得10分 |
10分 |
九、养老机构医养融合情况 |
170分 |
||
26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室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毎个得20分 |
60分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每个得20分 |
60分 |
||
27 |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 |
养老机构与大型医院合作开展医疗服务,每个得15分 |
30分 |
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每个得10分 |
20分 |
||
十、其他工作 |
190分 |
||
28 |
理论研究 |
在省级期刊杂志发表养老服务研究性文章,每篇得2 分;在国家级期刊杂志发表养老服务研究性文章,每篇 得4分 |
10分 |
29 |
宣传报道 |
被省级媒体宣传报道,每篇得2分;被国家级媒体宣传 报道,每篇得4分 |
10分 |
30 |
上级表彰、通报 |
受国家表彰或中央、国家机关领导批示表扬,每个加20 分;受国家通报的,每个扣30分 |
40分 |
受省级表彰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每个加10 分;受省级通报的,每个扣20分 |
20分 |
||
31 |
信访情况 |
全年无信访事件,得10分;发生一次上京访不得分;发 生一次到省委省政府信访不得分,发生一次到民政厅信 访扣5分 |
10分 |
序号 |
项目 |
评分细则 |
计分上限 |
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全部按要求上报得30分,每出现 一次不合格上报(晚报、误报、漏报)扣1分 |
30分 |
||
32 |
曰常工作 |
积极参加省厅组织的各项培训,全部按要求参加得20 分,每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培训情况扣5分 |
20分 |
积极配合省厅开展的其他各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计 分) |
50分 |